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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企业上市
核心摘要
一句话总结:亿利洁能这家公司,从2016年到2023年,长达七八年的时间里,进行了一场系统性的、大规模的财务造假和利益输送,把公司和投资者坑惨了。而作为公司“大管家”的董事会秘书(董秘)张艳梅,不仅知情、参与,还在各种假文件上签字,最终被重罚900万。

1. 张艳梅是谁?为什么罚她?
她的身份:张艳梅不是普通员工,她是公司的核心高管。公告里写了,她当过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董事。这三个职位可太关键了:
财务总监:管钱的,公司所有钱怎么进怎么出她最清楚。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信息披露的“官方喉舌”,投资者看到的所有公告都经她的手。
董事: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
这三个身份集于一身,她可以说是公司最知情的几个人之一。
为什么罚她:监管机构(证监会)处罚她,不是因为公司造假她“不知道”,而是因为她“知道、参与、并且签字认可”了这些造假行为,严重未勤勉尽责,欺骗了市场和投资者。
2. “提前在空白文件上签字”有多离谱?
这是整个事件里最让人震惊的操作,也是所有受罚董事的“通用罪状”。
这就好比:
老师让你写一份保证书,保证期末考试不作弊。
你直接交了一张只签了自己名字的空白纸给老师,说:“老师,内容您随便写,写啥我都认。”
然后老师就在上面写:“本人保证在期末考试中组织集体作弊。”
这种行为的意义是:
说明董事会形同虚设:会可能根本没开,决议是事后捏造的。
放弃监督责任:作为高管,连自己签字的文件内容都不看,是完全的失职。
为造假开绿灯:大股东和管理层可以随心所欲地在这些有签名的空白纸上填任何他们想要的内容。
张艳梅作为董秘和财务总监,这种行为更是不可原谅,因为她本身就是负责保证信息真实准确的人。
3. 她具体参与了哪些坏事?(为什么罚900万这么多?)
她的900万罚款是“数罪并罚”的结果,主要涉及两大项:
第一宗罪:信息披露违法(罚400万)
公司干了这么多坏事,她作为信披负责人,全都瞒着没说:
财务造假:2017年虚增收入35亿多,她作为财务总监和董秘,能不知道?
关联担保:偷偷给大股东担保,最高一年担保额超过30亿,她不披露。
资金占用:大股东直接把公司的钱当成自己的钱用,2023年底还没还的钱高达45亿!她在财报上签字说“没问题”。
第二宗罪:欺诈发行债券(罚500万)
2020年,公司基于前面那些假的财务数据,成功发行了10个亿的债券(“20亿利01”和“20亿利02”)。张艳梅在相关的发行文件上签了字。
这就等于用一份假的成绩单,骗来了10个亿的贷款。 这是非常严重的“欺诈发行”行为。
两项加起来400万 + 500万 = 900万。这还没完,她和其他主要责任人还可能被市场禁入(好几年甚至终身不能当高管、不能进证券市场)。
4. 这件事的规模和影响有多大?
时间跨度长:从2016年到2023年,持续造假,不是一时糊涂。
金额特别巨大:虚增收入动辄几十亿,资金占用高达45亿。
涉及人数众多:从实控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秘到一堆董事、监事、独董,甚至子公司的老总、财务经理,全都被一锅端了。罚款总金额高达3.75亿!
“退市不免责”:这家公司已经在2024年退市了。但这告诉我们,就算公司退市了,以前做过的恶也得清算,想“一退了之”是不可能的。
5. 给投资者的启示
警惕“存贷双高”:像亿利洁能这样,账上看着有很多货币资金,但同时又有大量有息负债(贷款、债券)的公司,要特别小心。它的钱可能是假的(虚增货币资金),或者是被冻结、被占用的(就像那45亿)。
关注公司治理:如果一家公司的大股东权力过大,董事会里全是“自己人”,独立董事也不发表独立意见,那就要警惕了。这次所有“提前签空白页”的独董都被重罚了。
董秘和财务总监很关键:这两个岗位的诚信和专业度非常重要。如果他们频繁更换,或者声誉不佳,也是一个危险信号。
总结
你可以把亿利洁能想象成一个家族大宅。
大股东(王文彪等人) 是宅子的老爷,他想方设法把宅子公中的钱搬到自己的私库里。
张艳梅就是这个家族的“大管家”+“账房先生”。
老爷往外搬钱,她不但不阻拦,还帮忙做假账,把账本做得天衣无缝。
外面债主来查看家族实力(看年报),她拿着假账本拍胸脯保证家族实力雄厚。
家族要靠假账本去外面借钱(发债),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作保。
最离谱的是,她提前在很多空白纸上签好名,让老爷想写什么承诺就写什么承诺。
现在官府(证监会)来查案了,发现这一切了。老爷自然是主犯,但这个知法犯法、协助作恶的“大管家”,同样罪责难逃,所以被重罚900万,一点都不冤。
这就是一个典型的“内部人失控”、“合谋造假”的故事。希望这个解读能帮您吃透这个瓜。
1.对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21,000万元罚款;
2.对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处以3,000万元罚款;
3.对王文彪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万元罚款;
4.对尹成国给予警告,并处以1,400万元罚款;
5.对侯菁慧、张艳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900万元罚款;
张艳梅,时任亿利洁能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董事,知悉财务造假、关联担保、资金占用,签署亿利洁能2018年至2023 年年报,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上述年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徐卫晖,时任亿利洁能总经理、董事、董事长,提前签署空白董事会决议签字页且未实际参会,知悉财务造假、关联担保、资金占用,签署亿利洁能2017年至2019年年报,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上述年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6.对王文治处以900万元罚款;
7.对郭平处以700万元罚款;
8.对徐卫晖给予警告,并处以650万元罚款;
9.对王钟涛、王维韬、姜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40万元罚款 ;
10.对杜美厚、赵美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80万元罚款;
11.对章良忠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
章良忠,时任亿利洁能独立董事兼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前签署空白董事会决议签字页且未实际参会,签署亿利洁能2016年至2021年年报,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上述年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2.对高智军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13.对潘玉芳、苗军、刘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0万元罚款 ;
潘玉芳,时任亿利洁能职工监事,提前签署空白监事会决议签字页且未实际参会,签署亿利洁能2016年至2019年年报,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上述年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苗军,时任亿利洁能独立董事,提前签署空白董事会决议签字页且未实际参会,签署亿利洁能2016年至2020年年报,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上述年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4.对王瑞丰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15.对萧端给予警告,并处以160万元罚款;
萧端,时任亿利洁能独立董事,提前签署空白董事会决议签字页且未实际参会,签署亿利洁能2017年至2019年年报,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上述年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6.对李惠波、范东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17.对张永春、王克、李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
张永春,时任亿利洁能董事、副总经理,提前签署空白董事会决议签字页且未实际参会,签署亿利洁能2021年至2023年年报,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上述年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8.对徐辉、王进、李星国、张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 万元罚款;
王进,时任亿利洁能独立董事,提前签署空白董事会决议签字页且未实际参会,签署亿利洁能2020年至2023年年报,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上述年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李星国,时任亿利洁能独立董事,提前签署空白董事会决议签字页且未实际参会,签署亿利洁能2021年至2023年年报,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上述年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张炜,时任亿利洁能职工监事,提前签署空白监事会决议签字页且未实际参会,签署亿利洁能2020年至2023年年报,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上述年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9.对王方明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王方明,时任亿利洁能独立董事兼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前签署空白董事会决议签字页且未实际参会,签署亿利洁能2022年年报,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上述年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公告编号:2025-046 证券代码:400227证券简称:利能5
主办券商:爱建证券
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的公告
一、基本情况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利洁能)、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利集团)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欺诈发行一案已调查完毕,内蒙古证监局依法拟作出行政处罚。经查明,亿利洁能、亿利集团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亿利洁能在股票和债券市场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1、2016年至2022年,亿利洁能及其子公司通过虚增利润、资产、收入等进行财务造假(以下统称财务造假)。其中,2016 年至2022年期间,通过虚构期货交易、虚增投资收益、虚记银行存款利息、虚构贸易业务等方式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1,928.89万元、5,303.07万元、2,763.00万元、3,519.13万元、3,583.67万元、8,268.53万元、-12,807.48万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3.76%、6.18%、2.15%、2.79%、4.88%、9.37%、-12.77%; 2016年至2021年期间,为掩盖控股股东亿利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亿利洁能资金事实,通过虚增货币资金、虚构金融资产交易等方式虚增资产分别为70,010.00万元、69,604.76万元、311,519.33万元、280,800.87万元、302,631.17万元、70,314.37万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总资产的3.00%、2.38%、8.49%、8.14%、8.31%、2.06%;2017年至2021年期间,通过虚构贸易业务的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分别为354,577.68万元、352,490.07万元、279,755.25万元、251,919.63万元、70,879.63万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营业收入的22.52%、20.29%、22.62%、19.51%、5.70%。上述行为,导致亿利洁能2016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2017年至2022年,亿利洁能及其子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以下统称关联担保)。2017年至2021年关联担保发生额分别为85,000万元、195,000万元、301,000万元、211,200万元、156,200万元,分别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12%、12.38%、17.22%、11.50%、8.18%。2017年至2022年年末,关联担保余额分别为85,000万元、195,000万元、249,000万元、201,200万元、64,000万元、63,100万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5.40%、11.15%、13.55%、10.54%、3.26%、3.16%。根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七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亿利洁能应当对上述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予以及时披 露。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第四项、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五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亿利洁能应当在2017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亿利洁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事项,导致未及时披露关联担保、2017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3、2016年至2023年,亿利洁能及其子公司通过与相关银行签订集团资金管理协议、承兑汇票扣款、支付无商业实质的工程款等形式,直接或间接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以下统称资金占用)。其中,2016年至2020年期间,占用发生额分别为70,010.00万元、240,918.73万元、283,464.62万元、171,160.96 万元、20,000.00万元,分别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89%、23.00%、18.00%、9.79%、1.09%;2016年至2023年年末,占用余额分别为70,010.00万元、69,604.76万元、347,519.33万元、430,519.33万元、450,519.33万元、450,519.33万元、450,519.33万元、450,519.33万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 6.68%、4.42%、19.88%、23.43%、23.61% 、22.96%、22.59%、23.51%。
另查明,截至2023年末,亿利洁能在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390,609.99万元存款资金实际由亿利集团控制,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占用金额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20.38%。截至2024年6月10日,上述占用资金均未归还。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一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亿利洁能应当对上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导致的关联交易事项予以及时披露。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项、第四十四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项、第四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五项、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亿利洁能应当在2016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导致的关联交易事项。亿利洁能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导致的关联交易事项,导致未及时披露资金占用、2016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行为,导致亿利洁能在股票和债券市场披露的2016至 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二、亿利洁能欺诈发行公司债券
亿利洁能2020年4月8日发行“20亿利01”债券,发行规模 5亿元;2020年7月3日发行“20亿利02”债券,发行规模5亿元。亿利洁能在发行上述公司债券公告的发行文件中分别引用了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的相关数据和内容,构成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和隐瞒重要事实,涉嫌欺诈发行。
亿利洁能的控股股东亿利集团,统筹管理资金调拨,控制并直接参与亿利洁能及相关关联方的经营活动,决策并组织实施财务造假、关联担保、资金占用、欺诈发行债券等,涉嫌构成组织、指使亿利洁能从事上述信息披露违法及欺诈发行债券行为。
上述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OA文件、财务资料、相关会议决议、相关协议、审计报告、工商资料、银行资料、社保资料、相关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如适用):
内蒙古证监局认为:
一、亿利洁能在股票和债券市场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行为,涉嫌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和《证券法》第七十八条公告编号:2025-046
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亿利洁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亿利洁能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王文彪,时任亿利洁能董事、董事长,决策、授意、指挥财务造假、关联担保、资金占用,签署亿利洁能2017年至2022年年报,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上述年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尹成国,时任亿利洁能董事、总经理、董事长,知悉财务造假、关联担保,参与资金占用,签署亿利洁能2016年至2022年年报,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上述年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侯菁慧,时任亿利洁能董事会秘书、总经理,知悉关联担保,参与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签署亿利洁能2016年至2023年年报,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上述年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艳梅,时任亿利洁能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董事,知悉财务造假、关联担保、资金占用,签署亿利洁能2018年至2023 年年报,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上述年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徐卫晖,时任亿利洁能总经理、董事、董事长,提前签署空白董事会决议签字页且未实际参会,知悉财务造假、关联担保、资金占用,签署亿利洁能2017年至2019年年报,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上述年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高智军,时任亿利洁能子公司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亿兆华盛)总经理,组织实施虚构贸易业务等,其行为与亿利洁能相关信息披露违法事项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亿利洁能2017年至2021年年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姜勇,时任亿利洁能董事、副总经理,知悉资金占用,签署亿利洁能2016年和2018年至2023年年报(2017年年报漏签), 并保证相关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2016 年至2023年年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维韬,时任亿利洁能副总经理、董事,知悉财务造假、关联担保,签署亿利洁能2017年至2023年年报,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上述年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钟涛,时任亿利洁能总经理、董事,提前签署空白董事会决议签字页且未实际参会,签署亿利洁能2019年至2023年年报,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上述年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瑞丰,时任亿利洁能董事、董事长,知悉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签署亿利洁能2020年至2023年年报,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上述年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杜美厚,时任亿利洁能监事会主席、亿兆华盛董事长,提前签署空白监事会决议签字页且未实际参会,知悉关联担保,应当知悉财务造假,签署亿利洁能2017年至2023年年报,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上述年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赵美树,时任亿利洁能监事,提前签署空白监事会决议签字页且未实际参会,知悉财务造假、关联担保,签署亿利洁能2016年至2022年年报,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上述年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章良忠,时任亿利洁能独立董事兼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前签署空白董事会决议签字页且未实际参会,签署亿利洁能2016年至2021年年报,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上述年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范东磊,时任亿兆华盛财务总监,参与虚构贸易业务,其行为与亿利洁能相关信息披露违法事项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亿利洁能2017年至2021年年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李惠波,时任亿利洁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能科技) 董事长、总经理,参与关联担保、资金占用,应当知悉财务造假,其行为与亿利洁能相关信息披露违法事项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亿利洁能2016年至2023年年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张永春,时任亿利洁能董事、副总经理,提前签署空白董事会决议签字页且未实际参会,签署亿利洁能2021年至2023年年报,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上述年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潘玉芳,时任亿利洁能职工监事,提前签署空白监事会决议签字页且未实际参会,签署亿利洁能2016年至2019年年报,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上述年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苗军,时任亿利洁能独立董事,提前签署空白董事会决议签字页且未实际参会,签署亿利洁能2016年至2020年年报,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上述年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刘强,时任亿利洁能副总经理、张家口亿盛洁能热力有限公司总经理,在资金占用中配合亿利集团提供相关资金划转和印鉴,签署亿利洁能2016年至2019年年报,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上述年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王克,时任洁能科技财务总监、总经理,参与关联担保、资金占用、财务造假,其行为与亿利洁能相关信息披露违法事项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亿利洁能2017年至2023年年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李华,时任亿利洁能财务部经理,参与财务造假、关联担保、资金占用,在2016年至2023年年报中作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并保证年报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其行为与亿利洁能相关信息披露违法事项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亿利洁能2016年至2023年年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徐辉,时任亿利洁能董事,签署亿利洁能2021年、2022年年报,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上述年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萧端,时任亿利洁能独立董事,提前签署空白董事会决议签字页且未实际参会,签署亿利洁能2017年至2019年年报,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上述年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王进,时任亿利洁能独立董事,提前签署空白董事会决议签字页且未实际参会,签署亿利洁能2020年至2023年年报,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上述年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李星国,时任亿利洁能独立董事,提前签署空白董事会决议签字页且未实际参会,签署亿利洁能2021年至2023年年报,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上述年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张炜,时任亿利洁能职工监事,提前签署空白监事会决议签字页且未实际参会,签署亿利洁能2020年至2023年年报,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上述年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王方明,时任亿利洁能独立董事兼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前签署空白董事会决议签字页且未实际参会,签署亿利洁能2022年年报,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上述年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亿利洁能发行公司债券存在欺诈发行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王文彪,时任亿利洁能董事长,决策、授意、指挥财务造假、关联担保、资金占用,未勤勉尽责,并在相关发行文件上签字;尹成国,时任亿利洁能董事,知悉财务造假、关联担保,参与资金占用,未勤勉尽责,并在相关发行文件上签字;侯菁慧,时任亿利洁能董事会秘书,知悉关联担保,参与财务造假、资金占用,未勤勉尽责,并在相关发行文件上签字;张艳梅,时任亿利洁能财务总监,知悉财务造假、关联担保、资金占用,未勤勉尽责,并在相关发行文件上签字;徐卫晖,时任亿利洁能董事,知悉关联担保、资金占用,未勤勉尽责,并在相关发行文件上签字;王钟涛,时任亿利洁能总经理、董事,未勤勉尽责,并在相关发行文件上签字;姜勇,时任亿利洁能副总经理,知悉资金占用,未勤勉尽责,并在相关发行文件上签字;王维韬,时任亿利洁能副总经理,知悉财务造假、关联担保,未勤勉尽责,并在相关发行文件上签字。上述人员是亿利洁能欺诈发行债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杜美厚,时任亿利洁能监事会主席、亿兆华盛董事长,知悉关联担保,应当知悉财务造假,未勤勉尽责,并在相关发行文件上签字;赵美树,时任亿利洁能监事,知悉财务造假、关联担保,未勤勉尽责,并在相关发行文件上签字;章良忠,时任亿利洁能独立董事兼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未勤勉尽责,并在相关发行文件上签字;苗军,时任亿利洁能独立董事,未勤勉尽责,并在相关发行文件上签字;潘玉芳,时任亿利洁能职工监事,未勤勉尽责,并在相关发行文件上签字;刘强,时任亿利洁能副总经理、张家口亿盛洁能热力有限公司总经理,在资金占用中配合亿利集团提供相关资金划转和印鉴,未勤勉尽责,并在相关发行文件上签字;萧端,时任亿利洁能独立董事,未勤勉尽责,并在相关发行文件上签字。上述人员是亿利洁能欺诈发行债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亿利集团作为亿利洁能控股股东,组织、指使亿利洁能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涉嫌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组织、指使亿利洁能从事债券市场欺诈发行的行为,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王文彪时任亿利集团董事长,王文治时任亿利集团执行董事、执行董事长、执行总裁、联席总裁,郭平时任亿利集团副总裁、财务管理中心总经理,尹成国时任亿利集团执行董事、执行总裁、总裁,前述4人是亿利集团组织、指使亿利洁能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内蒙古证监局拟决定:
一、针对亿利洁能在股票和债券市场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对王文彪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对尹成国、侯菁慧、张艳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00万元罚款;对徐卫晖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对高智军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姜勇、王维韬、王钟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40万元罚款;对王瑞丰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杜美厚、赵美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80万元罚款;对章良忠、范东磊、李惠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对张永春、潘玉芳、苗军、刘强、王克、李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0万元罚款;对徐辉、萧端、王进、李星国、张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对王方明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针对亿利集团组织、指使亿利洁能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处以1,000万元罚款;对王文彪处以500万元罚款;对王文治处以400万元罚款;对郭平处以300万元罚款;对尹成国处以200万元罚款。
二、针对亿利洁能发行公司债券存在欺诈发行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处以20,000万元罚款;对王文彪处以1,000万元罚款;对尹成国、侯菁慧、张艳梅分别处以500万元罚款;对徐卫晖、王钟涛、姜勇、王维韬分别处以300万元罚款;对杜美厚、赵美树、 章良忠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对苗军、潘玉芳、刘强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对萧端处以100万元罚款。
针对亿利集团组织、指使亿利洁能从事债券市场欺诈发行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处以2,000万元罚款;对王文彪处以1,000万元罚款;对王文治处以500万元罚款;对郭平处以400万元罚款;对尹成国处以30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
1.对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21,000万元罚款;
2.对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处以3,000万元罚款;
3.对王文彪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万元罚款;
4.对尹成国给予警告,并处以1,400万元罚款;
5.对侯菁慧、张艳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900万元罚款;
6.对王文治处以900万元罚款;
7.对郭平处以700万元罚款;
8.对徐卫晖给予警告,并处以650万元罚款;
9.对王钟涛、王维韬、姜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40万元罚款 ;
10.对杜美厚、赵美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80万元罚款;
11.对章良忠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
12.对高智军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13.对潘玉芳、苗军、刘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0万元罚款 ;
14.对王瑞丰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15.对萧端给予警告,并处以160万元罚款;
16.对李惠波、范东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17.对张永春、王克、李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
18.对徐辉、王进、李星国、张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 万元罚款;
19.对王方明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鉴于王文彪违法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王文彪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鉴于尹成国、侯菁慧、张艳梅、王文治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对尹成国、侯菁慧、张艳梅、王文治分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鉴于郭平违法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对郭平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鉴于徐卫晖违法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 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对徐卫晖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内蒙古证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王文彪、尹成国、侯菁慧、张艳梅、王文治、郭平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徐卫晖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如有):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亿利洁能、亿利集团及相关当事人就内蒙古证监局拟实施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预计该处罚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预计该处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鉴于本公司被处以罚款,将对公司现金流产生一定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不存在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根据本次处罚相关内容,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认真吸取教训,积极整改。持续督促亿利集团、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积极筹措资金,尽快偿还亿利洁能在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剩余存款;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加强对《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将继续聚焦主业,强化风险管控,以保证公司稳定健康地发展。 公司郑重提醒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证监处
罚字[2025]2号)
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