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能5: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400227 证券简称:利能 5 主办券商:爱建证券
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证监处罚字[2025]2 号)
收到日期:2025 年 9 月 12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其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 / 名称 | 类别 | 具体任职 / 关联关系 | ||
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 退市公司 | 公司 | ||
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 控股股东 | 公司控股股东 | ||
王文彪 | 董监高 | 时任控股股东董事长;董事、董事长 | ||
尹成国 | 董监高 | 时任控股股东执行董事、执行总裁、总裁;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长 | ||
王文治 | 其他 | 时任控股股东执行董事、执行董事长、执行总裁、联席总裁 | ||
郭平 | 其他 | 时任控股股东副总裁、财务管理中心总经理 | ||
王瑞丰 | 董监高 | 时任公司董事、董事长 | ||
侯菁慧 | 董监高 | 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 | ||
张艳梅 | 董监高 | 时任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董事 | ||
徐卫晖 | 董监高 | 时任公司总经理、董事、董事长 | ||
姜勇 | 董监高 | 时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 ||
王维韬 | 董监高 | 时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 | ||
王钟涛 | 董监高 | 时任公司总经理、董事 | ||
高智军 | 其他 | 时任公司子公司总经理 | ||
张永春 | 董监高 | 时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 ||
刘强 | 董监高 | 时任公司副总经理、子公司总经理 | ||
李华 | 其他 | 时任公司财务部经理 | ||
李惠波 | 其他 | 时任公司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 ||
王克 | 其他 | 时任公司子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 | ||
范东磊 | 其他 | 时任公司子公司财务总监 | ||
杜美厚 | 董监高 | 时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子公司董事长 | ||
赵美树 | 董监高 | 时任公司监事 | ||
潘玉芳 | 董监高 | 时任公司职工监事 | ||
张炜 | 董监高 | 时任公司职工监事 | ||
徐辉 | 董监高 | 时任公司董事 | ||
章良忠 | 董监高 | 时任公司独立董事兼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 | ||
苗军 | 董监高 | 时任公司独立董事 | ||
萧端 | 董监高 | 时任公司独立董事 | ||
王进 | 董监高 | 时任公司独立董事 | ||
李星国 | 董监高 | 时任公司独立董事 | ||
王方明 | 董监高 | 时任公司独立董事兼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 | ||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信息披露违法、欺诈发行债券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利洁能)、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利集团)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欺诈发行一案已调查完毕,内蒙古证监局依法拟作出行政处罚。经查明,亿利洁能、亿利集团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亿利洁能在股票和债券市场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1、2016 年至 2022 年,亿利洁能及其子公司通过虚增利润、资产、收入等进行财务造假(以下统称财务造假)。其中,2016 年至 2022 年期间,通过虚构期货交易、虚增投资收益、虚记银行存款利息、虚构贸易业务等方式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 1,928.89 万元、5,303.07 万元、2,763.00 万元、3,519.13 万元、3,583.67 万元、8,268.53 万元、-12,807.48 万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 3.76%、6.18%、2.15%、2.79%、4.88%、9.37%、-12.77%; 2016 年至2021 年期间,为掩盖控股股东亿利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亿利洁能资金事实,通过虚增货币资金、虚构金融资产交易等方式虚增资产分别为 70,010.00 万元、69,604.76万元、311,519.33万元、280,800.87万元、302,631.17万元、70,314.37万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总资产的 3.00%、2.38%、8.49%、8.14%、8.31%、2.06%;2017 年至 2021 年期间,通过虚构贸易业务的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分别为354,577.68 万元、352,490.07 万元、279,755.25 万元、251,919.63 万元、70,879.63 万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营业收入的 22.52%、20.29%、22.62%、19.51%、5.70%。上述行为,导致亿利洁能 2016 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2017 年至 2022 年,亿利洁能及其子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以下统称关联担保)。2017 年至 2021 年关联担保发生额分别为 85,000 万元、195,000 万元、301,000 万元、211,200 万元、156,200 万元,分别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8.12%、12.38%、17.22%、11.50%、8.18%。2017 年至 2022 年年末,关联担保余额分别为 85,000 万元、195,000 万元、249,000 万元、201,200 万元、64,000 万元、63,100 万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 5.40%、11.15%、13.55%、10.54%、3.26%、3.16%。根据 2005 年修订、2014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七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亿利洁能应当对上述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予以及时披露。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条第四项、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五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亿利洁能应当在 2017 年至 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亿利洁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事项,导致未及时披露关联担保、2017 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3、2016 年至 2023 年,亿利洁能及其子公司通过与相关银行签订集团资金管理协议、承兑汇票扣款、支付无商业实质的工程款等形式,直接或间接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以下统称资金占用)。其中,2016 年至 2020 年期间,占用发生额分别为 70,010.00 万元、240,918.73 万元、283,464.62 万元、171,160.96 万元、20,000.00 万元,分别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6.89%、23.00%、18.00%、9.79%、1.09%;2016年至2023年年末,占用余额分别为70,010.00万元、69,604.76 万元、347,519.33 万元、430,519.33 万元、450,519.33 万元、450,519.33 万元、450,519.33 万元、450,519.33 万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 6.68%、4.42%、19.88%、23.43%、23.61% 、22.96%、22.59%、23.51%。另查明,截至 2023 年末,亿利洁能在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 390,609.99 万元存款资金实际由亿利集团控制,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占用金额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 20.38%。截至 2024 年 6 月 10 日,上述占用资金均未归还。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一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亿利洁能应当对上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导致的关联交易事项予以及时披露。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 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项、第四十四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项、第四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五项、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亿利洁能应当在 2016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导致的关联交易事项。亿利洁能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导致的关联交易事项,导致未及时披露资金占用、2016 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行为,导致亿利洁能在股票和债券市场披露的 2016 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二、亿利洁能欺诈发行公司债券
亿利洁能 2020 年 4 月 8 日发行“20 亿利 01”债券,发行规模 5 亿元;2020年 7 月 3 日发行“20 亿利 02”债券,发行规模 5 亿元。亿利洁能在发行上述公司债券公告的发行文件中分别引用了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 2016 年、2017年、2018 年、2019 年年度报告的相关数据和内容,构成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和隐瞒重要事实,涉嫌欺诈发行。
亿利洁能的控股股东亿利集团,统筹管理资金调拨,控制并直接参与亿利洁能及相关关联方的经营活动,决策并组织实施财务造假、关联担保、资金占用、欺诈发行债券等,涉嫌构成组织、指使亿利洁能从事上述信息披露违法及欺诈发行债券行为。
上述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 OA 文件、财务资料、相关会议决议、相关协议、审计报告、工商资料、银行资料、社保资料、相关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如适用):
内蒙古证监局认为:
一、亿利洁能在股票和债券市场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行为,涉嫌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和《证券法》第七十八条
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亿利洁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亿利洁能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王文彪,时任亿利洁能董事、董事长,决策、授意、指挥财务造假、关联担保、资金占用,签署亿利洁能 2017 年至 2022 年年报,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上述年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尹成国,时任亿利洁能董事、总经理、董事长,知悉财务造假、关联担保,参与资金占用,签署亿利洁能 2016 年至 2022 年年报,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上述年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侯菁慧,时任亿利洁能董事会秘书、总经理,知悉关联担保,参与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签署亿利洁能 2016 年至 2023 年年报,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上述年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艳梅,时任亿利洁能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董事,知悉财务造假、关联担保、资金占用,签署亿利洁能 2018 年至 2023 年年报,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上述年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徐卫晖,时任亿利洁能总经理、董事、董事长,提前签署空白董事会决议签字页且未实际参会,知悉财务造假、关联担保、资金占用,签署亿利洁能 2017年至 2019 年年报,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上述年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高智军,时任亿利洁能子公司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亿兆华盛)总经理,组织实施虚构贸易业务等,其行为与亿利洁能相关信息披露违法事项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亿利洁能 2017 年至 2021 年年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姜勇,时任亿利洁能董事、副总经理,知悉资金占用,签署亿利洁能 2016年和 2018 年至 2023 年年报(2017 年年报漏签), 并保证相关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 2016 年至 2023 年年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维韬,时任亿利洁能副总经理、董事,知悉财务造假、关联担保,签署亿利洁能 2017 年至 2023 年年报,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上述年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钟涛,时任亿利洁能总经理、董事,提前签署空白董事会决议签字页且未实际参会,签署亿利洁能 2019 年至 2023 年年报,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上述年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瑞丰,时任亿利洁能董事、董事长,知悉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签署亿利洁能 2020 年至 2023 年年报,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上述年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杜美厚,时任亿利洁能监事会主席、亿兆华盛董事长,提前签署空白监事会决议签字页且未实际参会,知悉关联担保,应当知悉财务造假,签署亿利洁能2017 年至 2023 年年报,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上述年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赵美树,时任亿利洁能监事,提前签署空白监事会决议签字页且未实际参会,知悉财务造假、关联担保,签署亿利洁能 2016 年至 2022 年年报,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上述年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章良忠,时任亿利洁能独立董事兼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前签署空白董事会决议签字页且未实际参会,签署亿利洁能 2016 年至 2021 年年报,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上述年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范东磊,时任亿兆华盛财务总监,参与虚构贸易业务,其行为与亿利洁能相关信息披露违法事项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亿利洁能 2017 年至 2021 年年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李惠波,时任亿利洁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能科技) 董事长、总经理,参与关联担保、资金占用,应当知悉财务造假,其行为与亿利洁能相关信息披露违法事项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亿利洁能 2016 年至 2023 年年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张永春,时任亿利洁能董事、副总经理,提前签署空白董事会决议签字页且
未实际参会,签署亿利洁能 2021 年至 2023 年年报,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上述年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潘玉芳,时任亿利洁能职工监事,提前签署空白监事会决议签字页且未实际参会,签署亿利洁能 2016 年至 2019 年年报,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上述年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苗军,时任亿利洁能独立董事,提前签署空白董事会决议签字页且未实际参会,签署亿利洁能 2016 年至 2020 年年报,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上述年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刘强,时任亿利洁能副总经理、张家口亿盛洁能热力有限公司总经理,在资金占用中配合亿利集团提供相关资金划转和印鉴,签署亿利洁能 2016 年至 2019年年报,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上述年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王克,时任洁能科技财务总监、总经理,参与关联担保、资金占用、财务造假,其行为与亿利洁能相关信息披露违法事项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亿利洁能2017 年至 2023 年年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李华,时任亿利洁能财务部经理,参与财务造假、关联担保、资金占用,在2016 年至 2023 年年报中作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并保证年报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其行为与亿利洁能相关信息披露违法事项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亿利洁能 2016 年至 2023 年年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徐辉,时任亿利洁能董事,签署亿利洁能 2021 年、2022 年年报,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上述年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萧端,时任亿利洁能独立董事,提前签署空白董事会决议签字页且未实际参会,签署亿利洁能 2017 年至 2019 年年报,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上述年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王进,时任亿利洁能独立董事,提前签署空白董事会决议签字页且未实际参会,签署亿利洁能 2020 年至 2023 年年报,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上述年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李星国,时任亿利洁能独立董事,提前签署空白董事会决议签字页且未实际
参会,签署亿利洁能 2021 年至 2023 年年报,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上述年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张炜,时任亿利洁能职工监事,提前签署空白监事会决议签字页且未实际参会,签署亿利洁能 2020 年至 2023 年年报,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上述年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王方明,时任亿利洁能独立董事兼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前签署空白董事会决议签字页且未实际参会,签署亿利洁能 2022 年年报,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上述年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亿利洁能发行公司债券存在欺诈发行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王文彪,时任亿利洁能董事长,决策、授意、指挥财务造假、关联担保、资金占用,未勤勉尽责,并在相关发行文件上签字;尹成国,时任亿利洁能董事,知悉财务造假、关联担保,参与资金占用,未勤勉尽责,并在相关发行文件上签字;侯菁慧,时任亿利洁能董事会秘书,知悉关联担保,参与财务造假、资金占用,未勤勉尽责,并在相关发行文件上签字;张艳梅,时任亿利洁能财务总监,知悉财务造假、关联担保、资金占用,未勤勉尽责,并在相关发行文件上签字;徐卫晖,时任亿利洁能董事,知悉关联担保、资金占用,未勤勉尽责,并在相关发行文件上签字;王钟涛,时任亿利洁能总经理、董事,未勤勉尽责,并在相关发行文件上签字;姜勇,时任亿利洁能副总经理,知悉资金占用,未勤勉尽责,并在相关发行文件上签字;王维韬,时任亿利洁能副总经理,知悉财务造假、关联担保,未勤勉尽责,并在相关发行文件上签字。上述人员是亿利洁能欺诈发行债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杜美厚,时任亿利洁能监事会主席、亿兆华盛董事长,知悉关联担保,应当知悉财务造假,未勤勉尽责,并在相关发行文件上签字;赵美树,时任亿利洁能监事,知悉财务造假、关联担保,未勤勉尽责,并在相关发行文件上签字;章良
忠,时任亿利洁能独立董事兼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未勤勉尽责,并在相关发行文件上签字;苗军,时任亿利洁能独立董事,未勤勉尽责,并在相关发行文件上签字;潘玉芳,时任亿利洁能职工监事,未勤勉尽责,并在相关发行文件上签字;刘强,时任亿利洁能副总经理、张家口亿盛洁能热力有限公司总经理,在资金占用中配合亿利集团提供相关资金划转和印鉴,未勤勉尽责,并在相关发行文件上签字;萧端,时任亿利洁能独立董事,未勤勉尽责,并在相关发行文件上签字。上述人员是亿利洁能欺诈发行债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亿利集团作为亿利洁能控股股东,组织、指使亿利洁能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涉嫌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组织、指使亿利洁能从事债券市场欺诈发行的行为,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王文彪时任亿利集团董事长,王文治时任亿利集团执行董事、执行董事长、执行总裁、联席总裁,郭平时任亿利集团副总裁、财务管理中心总经理,尹成国时任亿利集团执行董事、执行总裁、总裁,前述 4 人是亿利集团组织、指使亿利洁能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内蒙古证监局拟决定:
一、针对亿利洁能在股票和债券市场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 万元罚款;对王文彪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万元罚款;对尹成国、侯菁慧、张艳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400 万元罚款;对徐卫晖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罚款;对高智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对姜勇、王维韬、王钟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40 万元罚款;对王瑞丰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对杜美厚、赵美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80万元罚款;对章良忠、范东磊、李惠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0 万元罚款;对张永春、潘玉芳、苗军、刘强、王克、李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0 万元罚款;对徐辉、萧端、王进、李星国、张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60 万元罚款;对王方明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针对亿利集团组织、指使亿利洁能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处以 1,000 万元罚款;对王文彪处以 500 万元罚款;对王文治处以 400 万元罚款;对郭平处以 300 万元罚款;对尹成国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二、针对亿利洁能发行公司债券存在欺诈发行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处以 20,000 万元罚款;对王文彪处以 1,000 万元罚款;对尹成国、侯菁慧、张艳梅分别处以 500 万元罚款;对徐卫晖、王钟涛、姜勇、王维韬分别处以 300 万元罚款;对杜美厚、赵美树、章良忠分别处以 200 万元罚款;对苗军、潘玉芳、刘强分别处以 150 万元罚款;对萧端处以 100 万元罚款。
针对亿利集团组织、指使亿利洁能从事债券市场欺诈发行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处以 2,000 万元罚款;对王文彪处以 1,000 万元罚款;对王文治处以 500 万元罚款;对郭平处以400 万元罚款;对尹成国处以 300 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
1.对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21,000 万元罚款;
2.对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处以 3,000 万元罚款;
3.对王文彪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0 万元罚款;
4.对尹成国给予警告,并处以 1,400 万元罚款;
5.对侯菁慧、张艳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900 万元罚款;
6.对王文治处以 900 万元罚款;
7.对郭平处以 700 万元罚款;
8.对徐卫晖给予警告,并处以 650 万元罚款;
9.对王钟涛、王维韬、姜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40 万元罚款 ;
10.对杜美厚、赵美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80 万元罚款;
11.对章良忠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罚款;
12.对高智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13.对潘玉芳、苗军、刘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50 万元罚款 ;
14.对王瑞丰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15.对萧端给予警告,并处以 160 万元罚款;
16.对李惠波、范东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0 万元罚款;
17.对张永春、王克、李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0 万元罚款 ;
18.对徐辉、王进、李星国、张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60 万元罚款;
19.对王方明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鉴于王文彪违法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王文彪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鉴于尹成国、侯菁慧、张艳梅、王文治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对尹成国、侯菁慧、张艳梅、王文治分别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鉴于郭平违法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对郭平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鉴于徐卫晖违法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 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对徐卫晖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内蒙古证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王文彪、尹成国、侯菁慧、张艳梅、王文治、郭平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徐卫晖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如有):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亿利洁能、亿利集团及相关当事人就内蒙古证监局拟实施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预计该处罚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预计该处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鉴于本公司被处以罚款,将对公司现金流产生一定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不存在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根据本次处罚相关内容,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认真吸取教训,积极整改。持续督促亿利集团、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积极筹措资金,尽快偿还亿利洁能在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剩余存款;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加强对《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将继续聚焦主业,强化风险管控,以保证公司稳定健康地发展。公司郑重提醒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证监处罚字[2025]2 号)
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