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90 证券简称:启迪药业 公告编号:2025-042
启迪药业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公司总裁、副总裁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启迪药业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总裁冯雪先生、副总裁蔡军先生递交的辞职报告。具体情况如下:
冯雪先生因工作变动决定辞去公司总裁职务,同时一并辞去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任的所有职务,辞去上述职务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冯雪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截至本公告日,冯雪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蔡军先生因职业规划原因决定辞去公司副总裁职务,同时一并辞去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任的所有职务,辞去上述职务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蔡军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截至本公告日,蔡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公司对冯雪先生、蔡军先生在职期间对公司的战略决策、合规治理、公司发展所做出的重要贡献表示诚挚敬意和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启迪药业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23日
证券代码:000590 证券简称:启迪药业 公告编号:2025-041
启迪药业集团股份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9月22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22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2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罗金桥1号(雁峰区工业项目集聚区)古汉中药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倪小桥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2025年9月4日、2025年9月16日,公司召开了两次第十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关于取消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提案的议案》。本次会议的通知刊登于2025年9月6日、2025年9月17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10人,代表股份108,479,9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99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04,840,6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780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1人,代表股份3,639,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9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7人,代表股份4,109,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6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47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6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1人,代表股份3,639,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97%。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特邀嘉宾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00 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708,3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98%;反对15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78%;弃权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4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920%;反对15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71%;弃权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9%。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2.00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8,321,5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40%;反对15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5%;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5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453%;反对15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57%;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9%。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二)累积投票议案
3.00 关于补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会议采用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选举江琎先生、周延奇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上述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表决结果如下:
3.01选举江琎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106,593,1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607%。
表决结果:当选。
3.02 选举周延奇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106,078,9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7867%。
表决结果:当选。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大成(长沙)律师事务所张钰律师、彭英辉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确认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启迪药业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23日
关于启迪药业集团股份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启迪药业集团股份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长沙)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启迪药业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召集、召开的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年9月4日、2025年9月16日,公司召开了两次第十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关于取消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提案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议案内容,已于2025年8月27日、2025年9月6日、2025年9月17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进行了公告。
2025年9月22日下午14:30,本次股东大会于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罗金桥1号(雁峰区工业项目集聚区)古汉中药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副董事长倪小桥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会议当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段为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段为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启迪药业集团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部分提案暨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以下统称为“《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一)于2025年9月1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等相关人员。
经公司证券事务部人员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9】人(其中股东授权代表【3】人),所代表股份共计【104,840,699】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部分股东通过网络完成了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表决程序及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如下:
■
上述提案相关内容已于《股东大会通知》和《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提案相符。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对网络表决进行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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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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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大成(长沙)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毛英 郭庆
见证律师:
彭英辉
见证律师:
张钰
二○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