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16 证券简称:恒烁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7
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
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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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公司自有资金、自筹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提供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6,0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52.51元/股(含),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0)。
二、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截至上月末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813,407股,占公司总股本82,929,413股的比例为0.98%,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39.60元/股,最低价为31.53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313,021.08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规定。
三、其他事项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0日
证券代码:688416 证券简称:恒烁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8
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一)公司于2025年9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
(二)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内部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5年9月25日至2025年10月4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共10天,公司员工可在公示期限内提出反馈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了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下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并结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结果,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为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核心骨干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