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顾雏军)
扬州市政府用2条虚假重罪施加在我的头上,并据此威逼我用极低价1.65亿元出售我拥有的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的60.67%的股权,直到现在20年过去了,仍然没有支付一分钱股权对价转让款!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居然在证监会中贪官污吏的压迫下,完全不履行形式审查义务,竟非法把我的私人公司扬州格林柯尔创业投资公司所拥有的扬州亚星客车的股权完全过户给了亚星集团。上海金融法院判我不具有原告资格。我上诉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强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是与此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有权作为原告。上海高院认为我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但居然仍然裁定维持一审判决。上海高院真是自己打脸自己,而且完全不在乎!完全没有利害关系的上海高院竟在自知理亏且根本不开庭的情况下,做出这种自相矛盾的违法判决,那就真让全波民营企业家对平等保护产权的国家政策完全绝望了!
一分钱的股权对价转让款二十年都没有支付过,这样我拥有的股权居然被强行过户了,而且这种违法犯罪行为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仍然得到了扬州市政府、江苏省政府、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上海金融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强词夺理并且毫无顾忌的支持!普天下的需要平等保护产权的民营企业家只能绝望地在寒风中零乱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