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03 证券简称:何氏眼科 公告编号:2025-039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
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1号》”)等相关规定,公司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现将上述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公告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示内容:本激励计划对象的姓名及职务。
2、公示时间:2025年9月30日至2025年10月14日。
3、公示方式:公司内部张贴。
4、反馈方式: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过电话、邮件及当面反馈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反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5、公示结果:在上述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核查方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方式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以及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二)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不包含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年10月14日
证券代码:301103 证券简称:何氏眼科 公告编号:2025-040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5年9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且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公司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查询,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即2025年3月31日至2025年9月22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登深圳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登深圳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所有核查对象在上述期间内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的自查期间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亦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牟利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