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67 证券简称:新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9
转债代码:113663 转债简称:新化转债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0月15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建德市洋溪街道新安江路 909 号(研发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兼总经理应思斌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董事兼董事会秘书胡建宏出席本次会议;财务总监洪益琴、副总经理赵建标、副总经理张新利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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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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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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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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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的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股东代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本次会议的议案均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3、本次会议的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所有议案均审议通过;
4、上述第 1、2、3 项议案为关联议案,拟为本次激励计划持股对象的股东或与
持股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宋琳琳、黄佳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6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603867 证券简称:新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0
转债代码:113663 转债简称:新化转债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5年9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查询,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5年3月25日至2025年9月24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共有10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经核查,上述人员的交易行为系基于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其在交易公司股票前,并未获知或通过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获知公司拟进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公司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未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亦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