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用益研究)

信托业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美好生活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原《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于2007年,至今已实施18年,部分条款难以满足当前信托业务发展与监管需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以下简称“《信托三分类》”)等一系列法规、监管规范有效衔接,亟待修订。
同时目前有大量信托产品发生逾期,部分信托公司出现托管重组现象。自2020年新华信托、新时代信托两家高风险信托公司被原中国银保监会依法实施接管以来,信托业由此拉开了深度风险化解的序幕。2023年2月,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受让华融信托(后更名为兴宝信托)76.79%股权,成为其控股股东。同年4月,安信信托(现建元信托)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引入上海砥安投资成为控股股东,通过商业化股权重组完成风险处置工作。2023年12月,重庆五中院正式裁定终结新华信托破产清算程序;2024年9月,四川信托《重整计划(草案)》获成都中院批准。
在此背景下,《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信托业高质量发展意见》”)提出,要构建推动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立足受托人定位,更好发挥信托机制功能作用。《办法》正是在此背景下进行的更新。
金融监管总局对《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完善,围绕信托公司“受托人”定位要求,调整信托公司业务范围,进一步明确信托公司经营原则、股东责任、公司治理、业务规则、监管要求、风险处置安排等,完善促进信托业强监管防风险高质量发展的监管制度体系。
《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聚焦主责主业,坚持信托本源。结合信托公司业务实践,突出信托主业,调整业务范围。明确立足受托人定位,规范开展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业务。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卖者失责,按责赔偿”,打破刚性兑付。
二是坚持目标导向,强化公司治理。明确信托公司要深化党建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发挥治理机制制衡作用。加强股东行为和关联交易管理。建立科学的内部考核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推行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的价值取向,加强受托文化建设。
三是加强风险防控,规范重点业务环节。督促信托公司以受托履职合规性管理和操作风险为重点加强全面风险管理。明确信托业务全过程管理要求。
四是强化信托监管要求,明确风险处置机制。提高信托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强化信托公司资本和拨备管理。加强行为监管和穿透监管。落实分级分类监管要求。提升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的约束力和操作性。
修订发布的《办法》共8章75条,较原《办法》(共7章66条),整体进行了完善和扩充。各章节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明确立法依据、功能定位、经营原则、信托文化、监管安排。
第二章“机构设立与变更”明确信托公司设立、变更、股东管理等要求。
第三章“公司治理”明确信托公司的公司治理要求。
第四章“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明确信托公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信息披露、审计等要求。
第五章“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确定信托公司业务范围、禁止事项及业务经营要求。
第六章“监督管理”明确信托公司准入监管、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和分级分类监管等安排,提出审慎监管、行为监管和穿透式监管要求,明确问责措施。
第七章“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明确信托公司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机制。
第八章“附则”明确实施安排和法规解释。



















作者:刘 光 祥
来源:信 托 百 佬 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