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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时间:2025年10月22日 02:39

证券代码:603007 证券简称:*ST花王 公告编号:2025-137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重要案件所处阶段:待开庭审理

● 本次重要案件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2025)鄂0112民初15483号案件诉讼请求涉案金额6,299.97万元(人民币万元,下同,未考虑利息、案件受理费及实现债权费用等);除前述重要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近十二个月内尚未披露的诉讼和仲裁案件累计涉案金额为3,234.13万元(未考虑实现债权费用等)。

● 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本次公告的案件尚未结案或尚未执行或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具体影响金额将根据最终裁决和执行金额确定,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公司诉讼、仲裁情况,并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东西湖区法院”)送达的(2025)鄂0112民初15483号《传票》、《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材料,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重要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8年12月20日,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设计院”)作为发包人与作为承包人的公司签订《国家网络安全人才与创新基地及临空港新城市政道路PPP项目建筑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由公司负责国家网络安全人才与创新基地及临空港新城市政道路PPP项目所涉道路工程施工。因工程款的支付问题,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9)相关内容。

2024年5月17日,公司收到由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鄂01民初603号一审判决《民事判决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积极上诉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5月18日、2024年8月2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2024-063)相关内容。

2025年8月22日,公司收到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鄂民终588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中南设计院向公司支付工程款7,590.93万元及利息,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披露的《关于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16)相关内容。

近日,公司收到武汉东西湖区法院送达的相关材料,获悉中南设计院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具体诉讼情况如下:

1、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南设计院

被告:公司

第三人:中信网安(武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原告方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公司向中南设计院支付款项共计6,299.97万元。

(2)依法判令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等。

3、事实与理由

第三人中信网安(武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网安公司”)系位于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国家网络安全人才与创新基地及临空港新城市政道路PPP项目建筑及安装工程的建设单位。中南设计院系该项目的EPC总承包单位,2018年12月20日签订施工合同,将前述工程发包给公司施工。一期为国家网络安全人才与创新基地内部市政道路共7条(其中2条含地下综合管廊)。合同工期暂定3年,签约合同价一期工程暂定59,958万元,二期工程暂定50,086万元。

中南设计院认为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存在多项违约违法行为,导致第三人中信网安公司多次向其追究责任,并致其遭受重大损失;同时,就公司承诺承担的工程结算审减追加费,公司也拒绝承担。

针对公司向中南设计院主张的工程款项,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25年8月21日作出了二审判决,在确定中南设计院应付相应工程款的同时,就其在诉讼中主张的因公司原因而产生的工期延误违约金、项目进度延后违约金、违法分包违约金、工程结算审减追加费、质保维修费等包括其本次诉请在内的相应款项,因其未在前述案件中提起反诉,超出了前述案件审理范围,故未予审理。为维护自身权益,中南设计院现提起诉讼。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和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前述重要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近十二个月内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和仲裁案件累计涉案金额为3,234.13万元(不含上述案件,未考虑实现债权费用等),其中,公司为原告/申请人的案件涉案金额为652.41万元,公司为被告/被申请人的案件涉案金额为2,581.7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三、本次公告的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公告的案件尚未结案或尚未执行或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具体影响金额将根据最终裁决和执行金额确定,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公司诉讼、仲裁情况,并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2日

证券代码:603007 证券简称:*ST花王 公告编号:2025-138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资金被解除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11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32),因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以及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财产保全事项,公司银行账户资金合计840.42万元被冻结。前述事项发生后,公司积极与各方保持沟通,要求各方依法依规处理。

近日,公司财务人员通过查询银行账户信息并与开户银行联系确认,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内被冻结的资金合计804.26万元已解除冻结,具体解冻情况如下:

公司此前原实际冻结金额为840.42万元,本次实际解除冻结金额合计804.26万元,截至2025年10月21日实际被冻结金额为36.16万元。具体未解除冻结的银行账户情况如下:

因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财产保全事项导致尚未解除冻结的银行账户资金合计36.16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货币资金余额的0.08%,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0.07%。

本次部分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期间未对公司主要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上述部分银行账户资金被解除冻结,有利于公司整体资金划转和使用,保障经营管理活动正常运行。

就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财产保全事项,公司将密切关注其后续进展情况,积极与相关各方沟通,妥善处理有关事宜,尽快协商解除对该部分银行账户资金的冻结。公司将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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