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82 证券简称:北自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4
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经公司自查、相关中介机构核查,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自科技”“上市公司”“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苏州穗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1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交易事项或就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孰早)前六个月至《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首次披露之前一日止,即自2024年10月8日起至2025年10月10日期间(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相关主体的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的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4、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
5、前述1至4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6、其他在本次交易停牌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本次重组信息的知情人及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签署的自查报告及出具的说明、承诺,前述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相关主体于自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相关自然人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自查期间买卖北自科技股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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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国泰海通作出如下声明:
“国泰海通严格遵守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制度,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安排、信息系统、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以控制内幕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公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公司员工与公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国泰海通证券衍生品投资部、权益客需部、子公司国泰君安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等相关交易系依据其自身独立投资研究作出的决策或执行经纪业务客户委托指令。前述股票交易行为均属于正常市场化交易,与本次重组事项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国泰海通未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除上述买卖情况外,国泰海通及有关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内无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国泰海通及有关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无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北自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除国泰海通外,自查期间,纳入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的其他机构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自查范围内机构及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承诺及说明等文件,国泰海通认为:在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与承诺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有关承诺措施得到履行的前提下,自查期间,相关自然人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除国泰海通外,自查期间,其他机构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国泰海通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属于正常市场化交易,与本次重组事项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障碍。
五、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认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的自查报告、相关股票买卖主体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与承诺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北自科技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该等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