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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时间:2025年10月25日 04:57

证券代码:601088 证券简称:中国神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本公司负责人张长岩、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宋静刚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余燕玲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 本报告已经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是√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百万元 币种:人民币

追溯调整或重述的原因说明:

本公司于2025年2月11日完成收购国家能源集团公司持有的杭锦能源100%股权,详见本公司2025年1月22日、1月25日及2月13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相关公告。自此,杭锦能源纳入本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上述事项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本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报告比较期合并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百万元 币种:人民币

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变动幅度超过30%)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四)境内外会计准则下会计数据差异

单位:百万元 币种:人民币

境内外会计准则差异的说明:

本集团按中国政府相关机构的有关规定计提维简费、安全生产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计入当期费用并在股东权益中的专项储备单独反映。按规定范围使用专项储备形成固定资产时,应在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同时全额结转累计折旧。而按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这些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相关资本性支出于发生时确认为物业、厂房及设备,按相应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上述差异带来的递延税项影响也反映在其中。

(五)合并财务报表主要报表项目的变动情况及主要原因

单位:百万元 币种:人民币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注: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中,A股股东(含国家能源集团公司)207,517户,H股记名股东1,709户。

2.HKSCC NOMINEES LIMITED(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有的H股股份为代表其多个客户持有;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持有的A股股份为代表其多个客户持有。

3.报告期末,本公司控股股东国家能源集团公司除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外,还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11,593,528股,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0.0584%。国家能源集团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合计13,824,302,724股,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69.5789%。

(二)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不适用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一)主要运营数据

注:本公司于2025年2月完成收购国家能源集团公司持有的杭锦能源100%股权,本集团2025年1-9月及2025年7-9月主要运营指标包含杭锦能源相关数据。为保持业务数据的可比性,本集团对上年同期主要运营指标进行追溯调整(下同)。

(二)煤炭分部经营情况

1.销售情况

(1)按合同定价机制分类

币种:人民币

注:以上为本集团不同热值煤炭产品销售情况的汇总,包括电煤和其他冶金、化工等用途煤炭。

(2)按销售区域分类

币种:人民币

2.经营成果(合并抵销前)

币种:人民币

3.按煤源类型分类的煤炭产品销售毛利(合并抵销前)

币种:人民币

注:外购煤销售成本包括外购煤采购成本以及为达成销售而发生的运输费、港杂费等。

4.自产煤单位生产成本

单位:人民币元/吨

其他成本由以下三部分组成:①与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包括维简安全费、洗选加工费、矿务工程等,约占69%;②生产辅助费用,约占18%;③征地及塌陷补偿、环保支出、税费等,约占13%。

(三)发电分部经营情况

1.发、售电情况

2.发电机组装机情况

于报告期末,本集团对外商业运营的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48,681兆瓦。其中,燃煤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45,384兆瓦,占本集团总装机容量的93.2%。2025年1-9月,本集团燃煤发电装机容量增加1,000兆瓦,主要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国能神华九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二期扩建工程3号机组投运;本集团水电装机容量减少47兆瓦,主要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国能四川能源有限公司关停和转让部分水电站;本集团对外商业运营的光伏发电装机容量增加264兆瓦,主要为本集团位于广东省、福建省等省份的光伏发电项目投运。

单位:兆瓦

注:本公司于2025年2月完成收购国家能源集团公司持有的杭锦能源100%股权,为保持业务数据的可比性,本集团对2024年12月31日总装机容量进行了重述,包含杭锦能源装机容量1,200兆瓦。

3.经营成果(合并抵销前)

币种:人民币

2025年1-9月,本集团发电业务平均售电成本(含售热)为人民币327.5元/兆瓦时(2024年同期:人民币355.8元/兆瓦时,已重述),同比下降8.0%,主要原因是燃煤采购价格下降。

(四)运输及煤化工分部主要经营情况(合并抵销前)

单位:百万元 币种:人民币

2025年1-9月,港口分部毛利同比增长的主要原因是航道疏浚费等成本下降;航运分部毛利同比下降的主要原因是航运业务调整导致航运货运量及周转率下降;煤化工分部毛利同比增长的主要原因是上年同期煤制烯烃生产设备按计划检修导致聚烯烃产品销售量较低。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5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百万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张长岩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宋静刚 会计机构负责人:余燕玲

合并利润表

2025年1-9月

编制单位: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百万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注:本公司于2025年2月完成收购国家能源集团公司持有的杭锦能源100%股权,该交易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被合并方杭锦能源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1百万元)。上年同期(2024年1-9月)被合并方杭锦能源实现的净利润为-2,692百万元。

公司负责人:张长岩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宋静刚 会计机构负责人:余燕玲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5年1-9月

编制单位: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百万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张长岩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宋静刚 会计机构负责人:余燕玲

2025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五、释义

特此公告。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4日

证券代码:601088 证券简称:中国神华 公告编号:临2025-065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关连交易公告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联交所上市规则”),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国铁集团公司”)为联交所上市规则所界定的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关连人士。国铁集团公司授权其子公司中国铁路太原局集团有限公司(“太原铁路局”)代表国铁集团公司与本公司签订2026年至2028年《持续关连交易框架协议》(“《持续关连交易框架协议》”)并确定其项下每年的交易上限金额。该持续关连交易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对本公司的影响:本次持续关连交易于本公司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按照正常商务条款或比正常商务条款为佳的条款进行;协议、定价原则及其交易上限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不会构成本公司对关连方的较大依赖。

一、持续关连交易基本情况

(一)持续关连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公司于2025年10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签订2026年至2028年〈持续关连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参加表决的董事人数符合法定比例,会议的召开及表决合法有效。该议案无需提交本公司股东会审议。

本次董事会召开前,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独立董事委员会已审议通过《关于与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签订2026年至2028年〈持续关连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均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截至本公告日期,《持续关连交易框架协议》尚未签署,本公司将于协议签署后适时发布公告。

(二)前次持续关连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2022年10月28日,国铁集团公司授权太原铁路局代表国铁集团公司与本公司签订2023年至2025年《持续关连交易框架协议》,协议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届满。根据该协议,本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和单位(“本集团”)与国铁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和单位(“国铁集团”)将互相提供运输服务、互相出售煤炭、互相提供其他产品及服务。

为支持本集团开展新的物流业务模式、增加运输收入,2025年7月25日,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与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持续关连交易框架协议〉交易上限的议案》,对2023年至2025年《持续关连交易框架协议》项下2025年度本集团向国铁集团提供各类产品和服务的总收入年度上限进行调整。

本集团依据上述2023年至2025年《持续关连交易框架协议》与国铁集团于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1-9月持续关连交易的执行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亿元

(三)本次持续关连交易的上限预计金额和类别

本次签订的《持续关连交易框架协议》项下,本集团与国铁集团2026年至2028年持续关连交易的年度上限预计金额和类别如下:

单位:人民币亿元

以上建议年度交易上限乃经考虑历史交易金额及本集团预期业务发展,以及本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交易(请见本公司2025年8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公告)交割后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新增控股子公司可能与国铁集团发生交易量的影响,并考虑灵活性后厘定。

二、关连方介绍和关连关系

(一)关连方介绍

国铁集团公司系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是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国铁集团公司注册资本17,395亿元,法定代表人为郭竹学,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0号。国铁集团公司以铁路客货运输服务为主业,实行多元化经营,负责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负责国家铁路客货运输经营管理,承担国家规定的公益性运输,保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运输和特运、专运、抢险救灾运输等任务。

(二)关连关系

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大秦铁路”)持有本公司重大附属公司国能朔黄铁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10%以上股权,大秦铁路控股股东为太原铁路局,国铁集团公司持有太原铁路局100%股权。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国铁集团公司构成联交所上市规则所界定的本公司关连人士。

三、持续关连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根据国铁集团公司授权太原铁路局与本公司签订的《持续关连交易框架协议》,国铁集团同意按照有关条款及条件向本集团提供运输服务、出售煤炭及提供其他产品及服务,本集团同意按照有关条款及条件向国铁集团出售煤炭、提供运输服务及提供其他产品及服务,国铁集团公司与本公司均同意,双方子分公司/附属公司可以根据本协议签订具体的实施协议。经本公司董事会批准,《持续关连交易框架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有效期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

《持续关连交易框架协议》项下交易的价格由具体的实施协议约定,但应符合以下定价原则:

(一)互相提供运输服务

本集团与国铁集团互相提供运输服务的价格标准执行下列顺序予以确定:

1. 按照政府定价确定。

2. 没有政府定价的,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按国家铁路计费规则和标准确定。

3. 如没有适用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按照适用的行业价格清算规则确定。

4. 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行业清算规则外,有可比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优先参考该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协商确定交易价格。

5. 没有上述标准时,应参考关连人士与独立于关连人士的第三方发生的非关连交易价格协商确定。

6. 既无可比的市场价格又无独立的非关连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应依据提供服务的实际全部成本加合理利润以及实际缴纳的税金和附加费后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二)互相出售煤炭

本集团与国铁集团互相出售煤炭的价格以单价人民币元/吨乘以实际重量计算。单价应经双方公平磋商,根据当时市场价格及情况,并参考以下因素而厘定,但是交易条件应不逊于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件:

1. 全国产业政策与中国的行业及市场状况。

2. 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煤炭采购价格颁布的特定指引(如有)。

3. 中国的地区煤炭交易所或市场的现行交易煤炭市场价格,即于同一地区或其附近地区,在正常商业交易情况下,按一般商业条款向独立第三方出售或从独立第三方采购同等级煤炭的价格。当地现货市场价格一般参考(1)中国煤炭运销协会设立的网站《中国煤炭市场网》(www.cctd.com.cn)所公布在中国环渤海地区或邻近省份的地区煤炭交易所或市场的现价基准;(2)各个煤炭业网站(如有)所公布的当地大型煤炭企业的销售价格;(3)数家可比较质量、数量及地点的企业的相关报价(如有)。

4. 煤炭的质量(包括不同燃煤发电机组所需的估计煤炭热值)。

5. 煤炭的数量;及

6. 运输费用。

(三)互相提供其他产品及服务

本集团与国铁集团进行其他产品及服务的互供的定价,须按以下总原则和顺序确定:

1. 政府定价及政府指导价:如在任何时候,政府定价适用于任何特定产品或服务,则该等产品或服务将按适用的政府定价提供。政府有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协定定价。

2. 招投标定价:倘若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适用招投标程序,按照招投标程序最终确定的价格定价。

3. 市场价格:将按正常商业条款并基于下列方式厘定。独立第三方按正常商业条款在其日常业务运作过程中提供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价格。管理层在确定本协议项下任何一项产品或服务交易定价是否为市场价格时,至少应参考两项与独立第三方进行的同期可比交易。

4. 协议价格:按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确定。管理层在确定本协议项下相关产品或服务的合理利润时,至少应参考两项与独立第三方进行的同期可比交易。

如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其他情况等发生变化,导致本集团与国铁集团无法适用上述定价原则的,双方可以根据前述变化调整相应服务的定价原则。

四、交易目的和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一)进行持续关连交易的目的

由于国铁集团的铁路运输网络分布范围广,区际干线、煤运通道等遍布中国国内各个区域,本集团获得国铁集团的铁路运输及相关服务,有利于提高本集团的运输效率,降低经营风险和成本,从而扩大本集团的煤炭销售区域。本集团与国铁集团在煤炭、运输、其他产品及服务互供等方面长期以来合作共赢,交易价格公平合理,对本集团一体化产业链的运营模式具有保障作用。

(二)持续关连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持续关连交易于本公司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按照正常商务条款或比正常商务条款为佳的条款进行;协议、定价原则及其交易上限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三)持续关连交易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持续关连交易不影响本公司独立性,本公司主要业务或收入、利润来源并未严重依赖与国铁集团的该等持续关连交易。

五、内部控制措施

本公司已建立完善的程序及内部控制制度,以确保《持续关连交易框架协议》项下持续关连交易的定价机制和交易条款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该等制度及措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本公司已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内部控制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共三十六条,分为九章,明确了关联交易小组的组成方式、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的职责,以及各附属公司在关联交易管理中的职责,并规定了信息收集、识别与报送制度,明确以年度上限为持续关连交易管理重点,同时针对非持续关连交易,要求事前审批并在需要时披露。

2.在董事会领导下,本公司设立由总会计师担任组长的关联交易小组,负责集团范围内的日常管理、指导监督、定期审阅交易执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约定的定价方式的执行及交易规模等)、定期组织全集团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培训以及开展关联交易监督检查等工作,确保本公司对持续关连交易的集中统一管理。

3.本公司建立了系统化的持续关连交易管理流程,本公司要求各附属公司每月上报关连交易执行情况,汇总、核对、统计和分析,监督交易金额不超过年度上限,并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各附属公司亦设立关联交易小组负责持续关连交易的管理,确保严格按照相关协议约定开展交易。

4.在监督和合规方面,本公司内控与风险管理部门每年组织内控测试,法律部门审查交易协议,合同执行部门监控交易金额。董事会每年审议持续关连交易执行情况,每半年审议定期报告,独立非执行董事每年就持续关连交易是否属日常业务、是否按正常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以及条款是否公平合理等发表意见。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每年审阅相关报告并发表意见。外部审计师每年进行审计,并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向董事会及香港联交所出具确认函。

5.为进一步加强控制措施,本公司已加密价格监测及交易预测的审阅频率,避免超出年度上限。关联交易小组定期向管理层提供交易数据,以强化监督。本公司亦安排专项培训,提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对联交所上市规则的理解,并在必要时咨询法律顾问及其他专业顾问。

通过实施上述制度和程序,本公司认为已建立充分的内部控制措施,确保《持续关连交易框架协议》项下每项交易的定价严格遵循协议约定的定价原则,并按正常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执行,且整体而言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六、报备文件

1.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委员会决议。

特此公告。

承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命

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

宋静刚

2025年10月25日

证券代码:601088 证券简称:中国神华 公告编号:临2025-064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的公告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中国神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5年10月10日以电子邮件或无纸化办公系统方式向全体董事发送了会议通知,于2025年10月14日发送了议程、议案等会议材料,并于2025年10月24日在北京歌华开元大酒店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亲自出席董事4人,委托出席董事3人。非执行董事康凤伟、李新华因公请假,均委托执行董事张长岩代为出席会议并投票;独立非执行董事袁国强因公请假,委托独立非执行董事王虹代为出席会议并投票。会议由执行董事张长岩召集并主持。董事会秘书宋静刚参加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地上市规则和《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权表决票7票,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二)《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权表决票7票,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详见与本公告同时披露的《中国神华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三)《关于与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签订2026年至2028年〈持续关连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

1.同意公司与国铁集团公司签订2026年至2028年《持续关连交易框架协议》,协议自公司董事会批准后,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同意设定截至2028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之年度上限。

2.授权公司总经理全权处理协议签署的相关事宜,及决定并采取必要行动,以符合联交所关于关连交易的有关要求和程序。

全体董事已确认:

2026年至2028年《持续关连交易框架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于本公司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按照正常商务条款或比正常商务条款为佳的条款进行;协议、定价原则及其交易上限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表决情况:有权表决票7票,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详见与本公告同时披露的《中国神华持续关连交易公告》。

(四)《关于修订〈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权表决票7票,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五)《关于修订〈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权表决票7票,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详见与本公告同时披露的《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管理办法》。

(六)《关于修订〈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权表决票7票,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详见与本公告同时披露的《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

(七)《关于修订〈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进行本公司股票交易行为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权表决票7票,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详见与本公告同时披露的《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买卖本公司股份管理办法》。

(八)《关于修订〈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试行)〉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权表决票7票,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于本次董事会召开之前,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议案一、二、三;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议案四;独立董事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议案三,全部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特此公告。

承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命

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

宋静刚

2025年10月25日

证券代码:601088 证券简称:中国神华 公告编号:临2025-063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本次股东会”)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0月24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鼓楼外大街19号北京歌华开元大酒店二层和厅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执行董事张长岩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及《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4人,非执行董事康凤伟、李新华先生和独立非执行董事袁国强先生因公请假;

2、公司董事会秘书宋静刚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全体高管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授予董事会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会议案2为特别决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1为普通决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唐丽子、高照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承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命

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

宋静刚

2025年10月25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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