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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08:05

证券代码:688185 证券简称:康希诺 公告编号:2025-032

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5年10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会议召开5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肖治召集,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逐项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事项符合《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并同步修订《公司章程》。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3)。

(二)《关于调整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5)。

(三)《关于向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公司以2025年10月27日为首次授予日,以41.2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86名激励对象授予2,054,600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向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6)。

(四)《关于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特此公告。

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监事会

2025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88185 证券简称:康希诺 公告编号:2025-034

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

关于独立非执行董事辞任

并选举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独立非执行董事辞任的情况

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桂水发先生和刘建忠先生的书面辞任报告,因其连续担任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期限将满6年,桂水发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及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刘建忠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出新任独立董事就任前,桂水发先生和刘建忠先生仍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

二、选举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情况

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公司于2025年10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董事会搜集、了解了左敏先生、纪雪峰女士的职业、学历、详细的工作经历等情况,认为左敏先生、纪雪峰女士符合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同意选举左敏先生、纪雪峰女士担任公司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薪酬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薪酬方案执行。

左敏先生、纪雪峰女士的简历详见本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8日

1、左敏先生

左敏先生,1961年出生,四川大学(原华西医科大学)药学专业本科,复旦大学管理学硕士。2013年至2023年,任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及总裁,并在其若干附属公司担任董事职务;2020年至2023年,任上海上药睿尔药品有限公司董事长;2020年至2024年,任上海生物医药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董事长;2021年至2024年,任上海生物医药前沿产业创新中心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及总裁;2024年10月至今,任康宁杰瑞生物制药非执行董事;2025年7月至今,任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7月至今,任成都海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左敏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其配偶持有公司61,000股H股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纪雪峰女士

纪雪峰女士,1978年出生,南开大学法律硕士。2016年至2018年,任北京大成(天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2019年至今,任北京安理(天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及主任;2023年3月至今,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10月至今,任天津市滨城海洋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董事;2024年6月至今,任天津津燃公用事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2024年6月至今,任天津滨海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董事;2024年11月至今,任天津津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董事。

同时,纪雪峰女士担任天津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天津市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天津市和平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天津市人民政府第一届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一带一路律师联盟西班牙工作组协调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环境国别报告》作者之一;中国国际商会天津商会独任监事;天津市财政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专家;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监督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委员。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纪雪峰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证券代码:688185 证券简称:康希诺 公告编号:2025-036

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

关于向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5年10月27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2,054,600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授予时公司股本总额247,449,899股的0.83%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5年10月2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5年10月27日为首次授予日,以41.2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86名激励对象授予2,054,600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5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5年9月29日至2025年10月9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5年10月18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5年10月23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办理本激励计划所必需的相关事宜。

2025年10月24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关于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5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激励对象人数由87人调整为86人,首次授予数量由2,065,500股调整为2,054,600股。

上述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授予总量由2,580,000股调整为2,569,100股,预留授予数量不变,除上述内容调整外,《激励计划》其余内容不变。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25年10月27日为首次授予日,以41.2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86名激励对象授予2,054,600股限制性股票。

(四)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5年10月27日

2、首次授予数量:2,054,600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授予时公司股本总额247,449,899股的0.83%

3、授予人数:86人

4、授予价格:42.10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或/和增发的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④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归属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一年归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7、激励对象名单及分配情况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上述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4、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所述,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以2025年10月27日为首次授予日,以41.2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86名激励对象授予2,054,600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一一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于首次授予日对授予的2,054,600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具体参数如下:

1、标的股价:74.61元/股(2025年10月27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授予之日至每期可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1.3998%、27.2132%、25.3166%(采用申万生物制品行业近三年历史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4716%、1.4923%、1.5294%(分别采用中债国债1年期、2年期、3年期到期收益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首次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和本次授权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的批准与授权,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88185 证券简称:康希诺 公告编号:2025-035

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

关于调整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5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5年9月29日至2025年10月9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5年10月18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5年10月23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办理本激励计划所必需的相关事宜。

2025年10月24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关于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5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公司《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87人调整为86人,首次授予数量由2,065,500股调整为2,054,600股。

上述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授予总量由2,580,000股调整为2,569,100股,预留授予数量不变,除上述内容调整外,《激励计划》其余内容不变。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和本次授权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的批准与授权,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88185 证券简称:康希诺 公告编号:2025-037

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关于

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5年11月27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5年11月27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26号天津东凯悦酒店二层悦宾厅1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11月27日

至2025年11月2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指定披露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应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1、3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需对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单独计票并进行披露。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为更好地服务广大中小投资者,确保有投票意愿的中小投资者能够及时参会、便利投票。公司拟使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证信息”)提供的股东会提醒服务(即“一键通”),委托上证信息通过智能短信等形式,根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主动提醒股东参会投票,向每一位投资者主动推送股东会参会邀请、议案情况等信息。投资者在收到智能短信后,可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一键通服务用户使用手册》(链接:https://vote.sseinfo.com/i/yjt_help.pdf)的提示步骤直接投票,如遇拥堵等情况,仍可通过原有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

(二)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五)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欲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A股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请携带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应出示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和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1);

2、欲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A股机构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代表)或者前述人员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代表)出席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代表)资格的有效证明、加盖机构股东单位印章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股东账户卡和股东持股凭证原件;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加盖机构股东单位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机构股东单位印章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股东账户卡和股东持股凭证原件;

3、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会议的,应持有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的营业执照、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有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投资者为机构的,还应持有本单位营业执照、参会人员身份证、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4、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个人登记材料复印件须个人签字,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5、股东可采用现场登记、电子邮件、传真或信函的方式进行登记(需提供有关证件复印件),电子邮件、传真或信函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并请在电子邮件、传真或信函上注明联系电话;

6、登记时间:2025年11月24日的上午9:00一11:30、下午14:30一17:00;

7、登记地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南大街185号西区生物医药园融生大厦董事会办公室

六、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

通信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南大街185号西区生物医药园融生大厦

邮编:300457

电话:022-58213766

邮箱:ir@cansinotech.com

联系人:孙畅、张婷玉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出席者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三)H股股东登记及参会事项请参阅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www.hkexnews.hk)和公司网站(www.cansinotech.com)刊载的上述股东大会的通告及通函。

特此公告。

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和独立董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5年11月27日召开的贵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和独立董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董事会进行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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