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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格坚守!事务所负责人 “硬刚” 董事长:否定意见一字不改,这才是审计该有的样子!

时间:2025年11月06日 06:54

核心事件:

简单来说,就是审计事务所(天衡所)的负责人,顶住了上市公司董事长的压力,坚决不肯在“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上放水。

故事的核心经过是这样的:

发现问题:天衡所的审计师在2022年底对南卫股份进行审计时,发现公司的钱可能被大股东(也就是董事长李平自己)通过“在建工程”等项目挪用了,这属于严重的资金占用问题。

发出警告:20233月开始,审计师就不断向公司财务总监和董秘提示,这个问题非常严重,会导致对内控报告出具 “否定意见” ,公司股票也会因此被“ST”(戴帽警示)。

董事长想“摆平”:董事长李平显然不想看到这个结果。在327日,他亲自出面,与事务所负责人郭某当面沟通,试图让对方修改审计结论。

事务所负责人“硬刚”:面对董事长的游说,事务所负责人郭某的态度非常坚决。在424日,公司董秘再次询问能否修改结论时,郭某直接回复:“结论是确定的,不可能修改。” 没有任何商量余地。

为什么说这事“难能可贵”?

守住了底线:在现实中,审计机构的费用是上市公司支付的,有时候难免会为了维系客户关系而“手下留情”。但天衡所这次顶住了压力,坚守了独立审计的职业道德,维护了报告的公正性。

保护了投资者:正是因为这份“不改口”的否定意见报告,才让资金占用问题公之于众,公司股票被ST,警示了所有投资者。如果事务所妥协了,这个问题可能就被掩盖了,会有更多不知情的股民蒙受损失。

最后的结局:

董事长和财务总监因为提前知道“股票即将被ST”这个坏消息(内幕信息),在消息公开前赶紧卖股票跑路,结果构成了内幕交易,最终被证监会重罚。

所以,这个案例的核心亮点就是: 审计机构没有因为对方是付钱的“甲方爸爸”就屈服,而是用专业和原则“硬刚”到底,成为了资本市场一个难得的正面榜样。

公司的大老板(实际控制人李平)和前任财务总监(项琴华)因为“内幕交易”,收到了证监会的罚单。

一、他们到底干了啥?(违法事实)

知道了坏消息: 公司在2022年的年报审计中被会计师事务所发现,有大笔资金被大老板李平和他控制的企业占用了,这是个大事。

后果很严重: 因为这个事情,会计师事务所决定对公司出具“否定意见”的内控审计报告。这会导致公司股票被戴上“ST”的帽子(其他风险警示),股价大概率会大跌。

利用消息提前跑路: 在李平和项琴华知道了这个还没公开的坏消息后(这个时期叫“内幕信息敏感期”),他们赶紧卖掉了自己手里的公司股票:

李平:2023314日至28日,卖出818万多股,套现约4797万元,成功“躲过”了约1177万元的损失。

项琴华:2023321日至22日,卖出5.4万股,套现34万余元,成功“躲过”了约10万元的损失。

二、他们是怎么辩解的?(申辩理由)

两人都试图辩解,主要说了以下几点:

不认消息是“内幕”: 他们说这个消息不算法律规定的内幕信息,而且他们知道消息的时间比证监会认定的要晚。

卖股票有正当理由: 李平说卖股票是为了还质押贷款的钱,项琴华说是为了还房贷,而且他们都是按照之前公布的计划卖的。

觉得罚得太重: 他们认为罚款计算方式不对,没扣除税款和市场整体下跌的影响。

三、监管局怎么回应?(复核结果)

监管局把他们所有的辩解都驳回了:

这就是内幕交易: 这个坏消息一旦公布肯定会影响股价,而且在公布前是秘密,完全符合内幕信息的定义。

理由不成立: 虽然有减持计划,但具体什么时候卖、卖多少,还是他们自己决定的。还贷款、还房贷只是卖股票的动机,但不能掩盖他们利用内幕信息“避险”的本质。

罚得没问题: 罚款计算是符合规定的,税款和股市波动不能成为减免理由。

四、最终处罚结果:

李平: 没收违法所得约1177万元,并处以约3533万元的罚款(总计约4710万元)。

项琴华: 没收违法所得约10.1万元,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总计约160万元)。

五、对公司有啥影响?

公司自己说:罚的是个人,不是公司,所以对公司日常经营没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退市。

简单一句话总结:

公司老板和财务总监在知道公司即将“爆雷”的利空消息后,赶在消息公开前偷偷卖掉股票,避免了损失。这种行为是典型的内幕交易,现在被查出来,连本带利罚了个底朝天。

证券代码:603880证券简称:南卫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4

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相关人员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平于 2024  10  2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02024025 号),公司前任财务总监项琴华于同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02024026 号),因涉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李平和项琴华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10  24 日披露的《南卫股份关于控股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3)。

2025  8  7 日,公司前任财务总监项琴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514 号),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平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515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  8  8 日披露的《南卫股份关于公司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9)。

2025  11  4 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平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9 号),公司前任财务总监项琴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2 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9 号)

“当事人:李平,男,1961  6 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常州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李平内幕交易 “南卫股份” 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李平的申请,我局于 2025  8  29 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李平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22  11  10 日,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南卫股份或公司与天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衡所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等事宜,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2022  11  14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确定更换审计机构。

2022  11  10 日至 28 日,天衡所相关人员在南卫股份现场进行预审,项目负责人为罗某华、孙某薇。预审结束后,罗某华、孙某薇分别将《南卫股份 2022 年预审情况备忘》发送给公司前任董事会秘书李某、财务总监项某华,要求公司梳理在建工程的相关管理情况、银行账户的转贷资金流转情况等。

2023  1  7 日,天衡所审计项目组赴公司现场,正式开展年审工作。截至 2023  1 月底,年审会计师发现公司有倒贷的资金被挪用尚未归还的情况。

2023  2  6 日至 28 日期间,年审会计师孙某薇多次向公司询问在建工程账务存在缺口的问题,并索要相关支撑材料,但是公司一直未回复解释相关问题。天衡所审计项目组结合前期梳理的账户及资金情况,推测存在公司资金通过在建工程被占用的情形。

2023  3  1 日,年审会计师罗某华、孙某薇基本确认公司存在资金占用的问题。当日李某电话联系天衡所负责人郭某,郭某表示已经通过项目组的汇报知悉了相关情况,并提示如果公司存在资金占用情况,会影响 2022 年财务报表及内控审计意见,要求公司股东及关联方尽快归还占用的资金,并配合天衡所尽快查清资金占用的整体情况。

2023  3  2 日,罗某华、孙某薇二人结合类似情况,确定拟对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拟对 2022 年度内部控制情况出具否定意见审计报告。当天 15  12 分,罗某华联系李某,欲通过李某约公司董事长李平讨论资金占用问题如何处理,并提示资金占用事项会影响审计结论。当天 15  57 分,孙某薇联系项某华,告知她公司方面要尽快梳理资金占用情况,相关资金占用问题要尽快解决,并提示资金占用事项会影响审计结论。此后数日,项某华在李平办公室通过口头汇报的方式,告知李平审计发现公司存在资金占用,并让财务部进行自查。

2023  3  10 日,公司财务部初步梳理统计出倒贷及占用资金的情况,并将相关材料发送给孙某薇。

2023  3  21 日,罗某华、孙某薇前往南卫股份现场,与项某华沟通了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明确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会出具否定意见。

2023  3  27 日,李平、郭某、李某在常州武进就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及内控审计意见进行沟通,讨论了资金占用问题。

2023  4  17 日,天衡所拟定了对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初稿。当日,孙某薇将上述文件发给李某。

2023  4  24 日,李某向郭某咨询审计报告的结论能否修改,郭某明确告诉李某,结论是确定的,不可能修改。后续,孙某薇将审计报告定稿文件发送给项某华。

2023  4  28 日,公司发布《2022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2022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关于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公司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等公告。

因南卫股份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天衡所对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导致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并停牌,对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在公开披露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敏感期为 2023  3  1 日至 2023  4  28 日。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李平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作为公司董事长,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 2023  3  10 日。

李平内幕交易 “南卫股份”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平决策控制其国联证券账户交易 “南卫股份”。具体如下:

1)账户基本情况:“李平” 国联证券账户由李平本人于 2021  3  12 日在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山路证券营业部开立,下挂一个沪市股东账户 A8******11

2)账户控制情况: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平” 国联证券账户由李平本人控制并作出决策。

3)账户交易情况:2023  3  14 日至 3  28 日期间,李平控制、决策 “李平” 国联证券账户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合计卖出 “南卫股份” 818.40 万股,成交金额 4,796.78 万元。经测算,避损 11,776,667.59 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李平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 “南卫股份” 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违法情形。

李平及其代理人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其一,本案部分证据缺乏合理性、客观性,申请查阅前期南卫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卷宗。其二,案涉事项不属于《证券法》所明确规定的内幕信息,不能超越《证券法》规定认定内幕信息。其三,本案对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的认定不当,应当以天衡所查证南卫股份存在资金占用情形的时间,即 2023  3  31 日为本案内幕信息形成时间,即使认定较早也不应早于 2023  3  27 日。其四,认定李平知悉内幕信息时点为 2023  3  10 日有误。2023  4  17 日之后,李平才首次知悉天衡所拟对南卫股份内部控制出具否定意见的情况。考虑到李平与天衡所负责人郭某会面情况,李平知悉所谓内幕信息的时间也不可能早于 2023  3  27 日。其五,李平具有正当合理的交易理由,一方面为清偿股票质押融资到期债务,李平才按照事先公开披露的减持计划进行卖出,其所得全部用于偿还股票质押融资债务;另一方面,李平有部分卖出是基于 2023  3  10 日前确定的交易安排完成的大宗交易股票转让,系 “一对一” 股票转让,案涉减持行为均已公开披露,客观上不可能对不特定投资者的交易行为产生影响,从交易形式上依法不构成内幕交易。其六,本案违法所得认定有误、处罚过重。在计算违法所得时应当扣除其大宗交易转让所得;计算违法所得基准日期的认定有误,没有在违法所得中扣除缴纳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的金额,没有考虑 “南卫股份” 股价下跌受到系统风险及非系统风险的影响。即使认定构成内幕交易,目前处罚也明显过重。

综上,李平请求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其一,本案并未引用前期南卫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的证据作为定案事实,我局已依法履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义务,所取得的证据均符合法律规定的取证要求,并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提供给当事人及代理人查阅、复制,李平申请查阅前期南卫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卷宗的主张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二,本案内幕信息的认定符合事实和法律的规定。《证券法》对内幕信息的含义作出明确规定,包括 “对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 与 “尚未公开” 两个实质特征,并未规定内幕信息仅限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列举的重大事件。结合在案证据案涉事项具有重大性和非公开性,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认定为内幕信息,并无不当。其三,案涉内幕信息形成时点认定准确。2023  3  1 日,天衡所基本确认公司存在资金占用的事项,并与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沟通,提示资金占用会影响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类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认定案涉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为 2023  3  1 日并无不当。其四,李平作为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综合其本人自认,以及其他人员的询问笔录、公司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认定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 2023  3  10 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五,李平提出的抗辩理由不构成违法阻却事由,均不影响其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李平虽提前发布了减持公告,但减持公告中有关股票减持的时间、内容、对象等要素并不明确、具体,当事人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李平所谓清偿股票质押融资到期债务等说法,系其关于内幕交易动机的辩解,不属于正当理由。李平表示其根据事先的约定进行大宗交易的减持,但在案证据并不支持已达成明确、具体、可操作、不可变更的交易协议,其所述大宗交易不构成内幕交易的理由,并无证据支持,也无法律依据。其六,本案违法所得的认定正确,量罚适当。一是我局对违法所得的计算符合执法惯例,有关我局基准日认定错误,以及应当扣除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因素对证券价格影响的主张,并无法律依据。二是限售股所得税是限售股股东转让股份的个人所得税,并非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不属于交易成本,不应在计算违法所得过程中予以扣除。三是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李平量罚适当。

综上,我局对李平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李平没收违法所得 11,776,667.59 元,并处罚款 35,330,002.77 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2 号)

“当事人:项琴华,女,1965  8 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常州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项琴华内幕交易 “南卫股份” 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项琴华等人的申请,我局于 2025  8  29 日举行了听证会,项琴华未出席听证,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22  11  10 日,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南卫股份或公司与天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衡所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等事宜,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2022  11  14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确定更换审计机构。

2022  11  10 日至 28 日,天衡所相关人员在南卫股份现场进行预审,项目负责人为罗某华、孙某薇。预审结束后,罗某华、孙某薇分别将《南卫股份 2022 年预审情况备忘》发送给公司前任董事会秘书李某 1、财务总监项琴华,要求公司梳理在建工程的相关管理情况、银行账户的转贷资金流转情况等。

2023  1  7 日,天衡所审计项目组赴公司现场,正式开展年审工作。截至 2023  1 月底,年审会计师发现公司有倒贷的资金被挪用尚未归还的情况。

2023  2  6 日至 28 日期间,年审会计师孙某薇多次向公司询问在建工程账务存在缺口的问题,并索要相关支撑材料,但是公司一直未回复解释相关问题。天衡所审计项目组结合前期梳理的账户及资金情况,推测存在公司资金通过在建工程被占用的情形。

2023  3  1 日,年审会计师罗某华、孙某薇基本确认公司存在资金占用的问题。当日李某 1 电话联系天衡所负责人郭某,郭某表示已经通过项目组的汇报知悉了相关情况,并提示如果公司存在资金占用情况,会影响 2022 年财务报表及内控审计意见,要求公司股东及关联方尽快归还占用的资金,并配合天衡所尽快查清资金占用的整体情况。

2023  3  2 日,罗某华、孙某薇二人结合类似情况,确定拟对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拟对 2022 年度内部控制情况出具否定意见审计报告。当天 15  12 分,罗某华联系李某 1, 欲通过李某 1 约公司董事长李某 2 讨论资金占用问题如何处理,并提示资金占用事项会影响审计结论。当天 15  57 分,孙某薇联系项琴华,告知她公司方面要尽快梳理资金占用情况,相关资金占用问题要尽快解决,并提示资金占用事项会影响审计结论。此后数日,项琴华在李某 2 办公室通过口头汇报的方式,告知李某 2 审计发现公司存在资金占用,并让财务部进行自查。

2023  3  10 日,公司财务部初步梳理统计出倒贷及占用资金的情况,并将相关材料发送给孙某薇。

2023  3  21 日,罗某华、孙某薇前往南卫股份现场,与项琴华沟通了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明确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会出具否定意见。

2023  3  27 日,郭某、李某 1、李某 2 在常州武进就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及内控审计意见进行沟通,讨论了资金占用问题。

2023  4  17 日,天衡所拟定了对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初稿。当日,孙某薇将上述文件发给李某 1

2023  4  24 日,李某 1 向郭某咨询审计报告的结论能否修改,郭某明确告诉李某 1, 结论是确定的,不可能修改。后续,孙某薇将审计报告定稿文件发送给项琴华。

2023  4  28 日,公司发布《2022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2022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关于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公司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等公告。

因南卫股份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天衡所对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导致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并停牌,对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在公开披露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敏感期为 2023  3  1 日至 2023  4  28 日。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项琴华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为 2023  3  2 日。

项琴华内幕交易 “南卫股份”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项琴华决策控制其国泰君安证券账户交易 “南卫股份”。具体如下:

1)账户基本情况:“项琴华” 国泰君安证券账户由项琴华本人于 2021  5  21 日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延陵中路证券营业部开立,下挂一个沪市股东账户A8******46

2)账户控制情况: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项琴华” 国泰君安证券账户由项琴华本人控制和决策交易。

3)账户交易情况:2023  3  21 日至 22 日期间,“项琴华” 国泰君安证券账户通过集中竞价合计卖出 “南卫股份” 5.4 万股,成交金额 34.05 万元。经测算,避损 101,675.47 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项琴华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 “南卫股份” 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违法情形。

项琴华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本案对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的认定不当,应当以天衡所查证南卫股份存在资金占用情形的时间,即 2023  3  31 日为本案内幕信息形成时间。其二,项琴华进行案涉减持交易具有合理理由,不存在任何异常。其根据事先披露的减持计划进行交易,减持资金用于偿还房贷。其三,本案违法所得认定有误、处罚过重。计算违法所得基准日期的认定有误,没有在违法所得中扣除缴纳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的金额,没有考虑 “南卫股份” 股价下跌受到证券市场风险因素的影响。即使认定构成内幕交易,目前的处罚也明显过重。

综上,项琴华请求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其一,案涉内幕信息形成时点认定准确。2023  3  1 日,天衡所已基本确认公司存在资金占用的事项,并与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沟通,提示资金占用会影响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类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12) 6 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案涉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为 2023  3  1 日并无不当。其二,项琴华发布的减持公告有关要素并不明确、具体,且当事人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不足以排除当事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作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项琴华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卖出该股票,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其所称卖出原因,不能构成排除内幕交易的合理理由。其三,本案违法所得的认定正确,量罚适当。一是我局对违法所得的计算符合执法惯例,有关我局认定基准日错误,以及应当扣除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因素对证券价格影响的主张,并无法律依据。二是限售股所得税是限售股股东转让股份的个人所得税,并非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不属于交易成本,不应在计算违法所得过程中予以扣除。三是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项琴华量罚适当。

综上,我局对项琴华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项琴华没收违法所得 101,675.47 元,并处罚款 1,500,000.00 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涉及公司,且不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造成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11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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