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心问题:钱赚得太多了,但税交错了时间和方式
你们公司(云南博讯)在2020年2月到8月,卖掉了大量“优博讯”的股票,赚了3.28亿。这笔大生意是2020年做成的,但你们公司却错误地把大部分收入算在了2021年来报税。
这就导致了两个主要后果:
2020年交税交少了:
增值税等:少交了约104万。
企业所得税:少交了整整8040万。
2021年交税交多了:
因为把不该在2021年算的收入算进去了,导致2021年多交了324万的增值税和819万的企业所得税。
二、税务局的定性:一部分是“偷税”,一部分是“搞错”
税务局对这件事的性质做了区分:
定性为“偷税”(性质严重):
针对的是企业所得税。你们公司在2020年少申报了收入,同时在2021年多申报了成本费用,这种“虚假申报”直接导致了少缴企业所得税7220万元。这种行为被认定为偷税。
拟处罚:对这笔偷税的税款,处以0.5倍的罚款,也就是 3610万元。
定性为“少缴税款”(性质较轻):
2020年少交的104万增值税等,以及因为时间弄错导致的819万企业所得税差额。税务局认为这只是申报时间搞错了,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你们是故意偷税,所以只定性为“少缴税款”。
这部分需要补税+滞纳金,但不按偷税进行罚款。
三、给公司的出路和最后期限(这是重点!)
这封信不是最终判决,而是给公司一个“说话”的机会。你们有两个重要的权利:
陈述和申辩权:
在税务局做出最终处罚决定(2026年1月31日前)之前,你们可以去税务局当面解释,或者提交书面材料说明情况。比如,可以解释为什么会出现时间错误,有没有可以减轻处罚的理由等。
如果不去,就当作你们放弃这个权利,认罚了。
要求听证的权利(非常关键!):
因为罚款金额(3610万)远超1万元,你们有权利要求开一个正式的“听证会”。
期限很短:必须在收到这封信的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局书面提出申请。
如果过期不提出,就视为放弃,不能再要求听证了。 听证会是正式申辩、争取降低罚款的重要场合。
总结一下
简单来说就是:
你们公司因为一笔3个多亿的股票交易,报税时间搞错了,导致2020年巨额税款没交。税务局认为其中7220万的企业所得税是“偷税”,要罚3610万。现在给你们一个机会,在明年1月底前可以去解释,但如果想开正式的听证会,必须在5天内书面申请。
给公司的建议:
这件事涉及金额巨大,建议立即寻求专业的税务律师或税务师帮助,分析告知书中的事实认定和法律依据是否准确,并尽快准备材料,决定是否行使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千万不要错过法定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红税稽罚告〔2025〕115 号
云南博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00580054389G):
对你公司[地址:云南省滇中新区云水路1号智能制造产业园A1栋601-32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6年1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1.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2020年2月至8月你公司出售17,955,000股“优博讯”股票,卖出资金328,315,655.68元,IPO价13.36元/股,含税增值额88,436,855.68 元, 不含税增值额87,432,339.50元,少缴增值税1,004,516.1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5,112.90元、教育费附加15,067.75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0,045.17元。详见下表:

(2)2021 年多缴增值税3,247,041.8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1,176.04 元、教育费附加 48,705.62 元、地方教育附加32,470.42 元。具体如下:
你公司2021年4季度申报增值税销售额324,704,180.86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故认定你公司进行股权转让的发生时间为2020年2月至8月,应当在相应的属期内进行增值税申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金融商品转让销售额应为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故你公司2021年多缴增值税3,247,041.81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1,176.04 元、教育费附加48,705.62 元、地方教育附加32,470.42元。
综上(1)至(2)项,你公司2020年少缴增值税1,004,516.1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5,112.90元、教育费附加15,067.75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0,045.17元。2021年多缴增值税3,247,041.8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1,176.04元、教育费附加48,705.62元、地方教育附加32,470.42元。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4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3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5〕137号)第三条、《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政策的通知》(云财综〔2011〕4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相关税费政策的通知》(云财税〔2019〕11号)第一条、第三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第四条;《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第一条、第四条。
2.少缴企业所得税
(1)2020年少缴企业所得税80,402,620.13 元
你公司2020年减持“优博讯”股票17,955,000股,取得不含增值税收入327,311,139.51元。下列事项应予以税前扣除:股权的初始投资成本1,000,000元;证券交易印花税328,316.71元;支付给深圳风悠咨询有限公司的咨询服务费4,320,000.00元;支付社保费2,116.47元;2020年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5,112.90 元、教育费附加 15,067.75 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0,045.17 元。综上,税前扣除金额共计5,700,659.00元,应纳税所得额321,610,480.51 元,适用税率25%,应缴、未缴企业所得税80,402,620.13 元。详见下表。

(2)2021年多缴企业所得税8,194,565.8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之规定,你公司应在2020 年确认股票交易的收入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故2021年多缴企业所得税8,194,565.80元。
综上,你公司2020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0,402,620.13元,2021 年多缴企业所得税8,194,565.80元。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一条、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公司少申报收入、多申报成本费用的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72,208,054.33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你公司 2020 年少缴企业所得税 8,194,565.80 元、增值税1,004,516.17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5,112.90元的行为系税款属期申报错误所致,无偷税主观故意性证据,故定性为少缴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附件:《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类“税款征收类”第501项违法行为第2档裁量基准之规定,鉴于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五年内首次发生,拟对你公司的偷税行为处少缴企业所得税72,208,054.33 元 0.5 倍的罚款,罚款金额36,104,027.17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以上附录内容如与相关文件不符之处,以正式文件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第十一条第一款“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 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第三十五条“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第四十五条第(三)项“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4目“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销售额”第3目“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第(二)项“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第一款“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第一款“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5〕137号)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按照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的1%缴纳地方教育附加”、《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政策的通知》(云财综〔2011〕46 号)“按照《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财政部关于调整云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1〕17号)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从2011年1月1日起,对云南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相关税费政策的通知》(云财税〔2019〕11号)第一条“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第三条“本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第四条“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第一条“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征收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第四条“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 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第一款“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第二十二条“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第五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第五十五条“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一条“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第四条“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附件:《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类“税款征收类”第501项违法行为第2档裁量基准“五年内首次发生,配合检查、调查,未在检查、调查期间主动补缴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六十四条“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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