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罚!出借证券账户,被证监会罚款30万元!
证券账户不是共享资源,一次出借可能换来巨额罚单。
陶峰,一位普通的福建投资者,因将自己的证券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并按月收取利息,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处以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这份于2025年11月5日公布的处罚决定书,揭示了证券账户出借行为背后沉重的法律代价。
在2020年3月至2023年3月整整三年期间,陶峰将自己2015年开立的东兴证券账户连同账户内资金出借给陈某烨使用。
而陈某烨使用该账户实施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行为,已被司法机关提起公诉。
01 案件详情
陶峰案件是一起典型的违反证券账户实名制行为的处罚案例。
据福建证监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陶峰系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居民,于2015年12月7日在东兴证券福州五一北路证券营业部开立了证券账户。
调查显示,在2020年3月至2023年3月期间,陶峰将这一证券账户连同账户内资金出借给陈某烨使用,并按月收取利息。
司法机关已对陈某烨使用“陶峰”东兴证券账户实施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行为提起公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陶峰提出了多项陈述和申辩意见,包括违法所得计算时间范围错误、存在行政、刑事双重追责、过错程度低且法律认知不足。
他还辩称危害后果较轻、处罚过重、具备“初犯”情形以及积极配合调查等,请求减轻处罚。
然而,经复核,福建证监局对陶峰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02 处罚结果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最终决定:
对陶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该处罚决定书明确,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如果陶峰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 类似案例
陶峰案件并非个例,近年来证监会及各地证监局对出借证券账户行为开出多张罚单,但处罚力度有所不同。
2025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对梁志明出借证券账户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明,2021年4月至2023年8月,梁志明将“梁志明”证券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证监会对梁志明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但仅处以3万元罚款。
同样在2025年,上海证监局对郑某文、黄某文出借证券账户行为进行了处罚。
郑某文将其中山证券账户出借给施某使用,交易“瑞特股份”、“国瑞科技”、“南网能源”3只股票,买入金额合计435.63万元。
黄某文也将自己的中山证券账户出借给施某使用,账户交易“美格智能”等多只股票,买入金额高达约1亿元,账户累计成交额合计3.27亿元。
上海证监局决定对郑某文、黄某文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7万元罚款。
相比之下,陶峰被处以30万元罚款,处罚力度远高于上述类似案例。
04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对于违反这一规定的行为,《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陕西证监局曾在官网发布题为“切勿出借证券账户”的稽查执法宣传文章,其中强调:
“出借证券账户给他人从事证券交易,不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还可能卷入民事纠纷,蒙受财产损失。广大投资者应杜绝侥幸心理,严格按照证券账户实名制的基本要求,妥善保管本人证券账户,不得出借。”
05 投资者警示
陶峰案件给所有投资者敲响了警钟——证券账户实名制是证券市场的基础制度,出借证券账户并非无关紧要的小事,而是明确的违法行为。
相比其他类似案例,陶峰被处以30万元罚款,已接近法定最高罚款额度50万元的上限,显示监管部门对此类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
陶峰案件处罚较重的原因可能包括:出借时间长达三年、涉及资金规模较大、借用人利用该账户从事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并已被司法机关提起公诉,以及陶峰本人通过出借账户按月收取利息等。
投资者应引以为戒,妥善保管自己的证券账户,不轻易将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更不应通过出借账户牟取利益。
陶峰的案例就像一面镜子,照见了出借证券账户的真实代价——他不仅错算了违法成本,试图用“不知情”、“初犯”等理由为自己开脱,最终仍面临30万元重罚。
走在证券市场合规的路上,每个投资者都应牢记:证券账户是个人投资的身份证,而非可随意出租的牟利工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6号(陶峰)
当事人:陶峰,男,1978年2月出生,住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陶峰出借证券账户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陶峰的要求2025年9月25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陶峰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陶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陶峰”东兴证券账户(资金账号:0009****8701),2015年12月7日开立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北路证券营业部。2020年3月至2023年3月期间,陶峰将“陶峰”东兴证券账户连同账户内资金出借给陈某烨使用,陶峰按月收取利息。司法机关已对陈某烨使用“陶峰”东兴证券账户实施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行为提起公诉。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开户资料和交易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陶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出借证券账户行为。
陶峰提出违法所得计算时间范围错误、存在行政、刑事双重追责、过错程度低且法律认知不足、危害后果较轻、处罚过重、具备“初犯”情形以及积极配合调查等陈述申辩意见,请求减轻对陶峰的处罚。经复核,我局对陶峰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陶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及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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