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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十一届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时间:2025年11月27日 02:06

证券代码:600697 证券简称:欧亚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5一031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届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于2025年11月15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了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25年11月26日下午16:30分,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在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了十一届三次董事会。应参加会议董事9人,实际参加会议9人。公司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副董事长、总经理赵首沣主持。经与会董事审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同意对专门委员会委员进行如下调整。

原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为:

战略委员会委员:曹和平、于莹、王树武、王雷。

审计委员会委员:王和春、王树武、刘晓宇。

提名委员会委员:于莹、王和春、王树武、曹和平、于惠舫。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王树武、于莹、王和春、赵首沣、苏焱。

现调整为:

战略委员会委员:曹和平、于莹、王树武、赵首沣。

审计委员会委员:王和春、王树武、王雷。

提名委员会委员:于莹、王和春、王树武、曹和平、于惠舫。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王树武、于莹、王和春、苏焱、刘晓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

根据赵首沣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同意聘任黄永超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对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议。本次提名充分了解了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经审阅上述人员的简历及基本情况,未发现其中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相关职务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相关职务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本次提名。

特此公告。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黄永超同志简历

黄永超,男,55岁,大学学历,硕士学位。曾任吉林市人民政府食品行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吉林市人民政府医药食品行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党委委员,吉林市企业改革办公室副主任兼吉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党委委员,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评价处副处长,长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党委委员,长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党委书记,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现任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证券代码:600697 证券简称:欧亚集团 公告编号:2025-030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1月2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长春市飞跃路2686号,本公司六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董事会召集,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副董事长、总经理赵首沣主持。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管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序号1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欣、袁丽萍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会议由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王欣、袁丽萍二位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7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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