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安徽上市公司协会)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0年,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汇洲”或“公司”)控股子公司热热文化、中科华世开展虚假广告推广、著作权授权、视频审核、调研报告技术服务等业务,通过虚构不具备商业实质的业务,两年累计虚增收入15,678.75万元、累计虚增利润总额3,192.89万元,导致ST汇洲披露的2019年、2020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对此,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对四名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合计处以800万元罚款。
【监管小贴士】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十九条: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定期报告。
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警示剖析】
本案中,公司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存在连续财务造假行为,通过控股子公司虚构无商业实质的业务,累计虚增收入和利润,导致两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信息披露规定,因此,公司股票也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财务造假行为暴露出公司内部管控全面失效,对子公司缺乏有效管控,董事会、监事会未履行监督职责,独立董事未能发挥制衡作用,对高管主导的造假行为未能及时察觉和制止。
本案表明,财务数据真实是资本市场的基石,虚构业务、虚增利润等造假行为,无论手段如何隐蔽,终将被监管严厉查处。上市公司应敬畏市场、敬畏投资者,如实披露经营状况,共同维护资本市场公平公正的生态环境,应摒弃短期逐利思维,将合规经营贯穿业务全流程,建立覆盖子公司的全链条管控机制,完善财务审核、内部审计、关联交易管理等制度,防范“子公司失控”引发的造假风险。高管人员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需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加强各项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侥幸心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9号
当事人: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洲智能或公司),住所: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
武剑飞,男,1985年3月出生,时任汇洲智能董事长、总经理,住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姜学谦,男,1973年9月出生,时任汇洲智能副总经理、董事,住所:天津市武清区。
陈莹莹,女,1983年3月出生,时任汇洲智能财务总监,住所: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
武宁,女,1981年11月出生,时任汇洲智能董事会秘书,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汇洲智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9年至2020年,汇洲智能的控股子公司北京热热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热文化)、北京中科华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华世)开展虚假广告推广、著作权授权、视频审核、调研报告技术服务等业务。
汇洲智能的控股子公司通过虚构不具备商业实质的业务,2019年、2020年累计虚增收入5,990.19万元、9,688.56万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5.08%、13.42%;累计虚增利润总额1,415.84万元、1,777.05万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0.88%、8.72%,导致汇洲智能披露的2019年、2020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等公告、财务及业务资料、相关合同、银行流水、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汇洲智能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武剑飞,全面负责公司生产经营、信息披露等事项,未对公司控股子公司热热文化及中科华世发展经营予以有效管控,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2019年、2020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副总经理、董事姜学谦,负责公司财务及热热文化、中科华世经营管理,组织、策划案涉不具备商业实质的业务,组织案涉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相关情况,未能保证2019年、2020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财务总监陈莹莹,参与部分业务付款审批流程,未尽到注意义务,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2019年、2020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董事会秘书武宁,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2019年、2020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二、对姜学谦、武剑飞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0万元罚款;
三、对陈莹莹、武宁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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