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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某投行被罚1698万!

时间:2025年12月08日 12:06

2025年12月7日晚间,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第一创业(002797.SZ)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详情见下文公告显示,其全资子公司一创投行被江苏证监局罚没合计1698万元。两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被罚150万元。

10月31日晚间,第一创业公告,一创投行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02025023号)。因一创投行在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可转债项目中,涉嫌持续督导业务未勤勉尽责,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一创投行立案。

资深投行人士王骥跃此前接受上证报采访表示:“鸿达兴业已经退市了,但对中介机构的追责还未结束。这一案例体现了监管对压严压实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履职责任的监管导向,也警示其他券商要切实做好持续督导工作,避免重保荐、轻督导的情况。

公开资料显示,鸿达兴业创立于1991年,实控人为周奕丰。公司总部设在广州,拥有“资源能源、盐湖开发、化工、环保、新材料、交易所和股权投资”七大产业体系。

据上海证券报此前报道,2019年12月16日,鸿达兴业公开发行了2426.78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为24.27亿元,期限为6年,债券简称“鸿达转债”(退市后为“鸿达退债”)。截至2024年3月18日,“鸿达转债”剩余可转债金额为3.37亿元。一创投行为鸿达转债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2019年起,由于化工行业不景气,鸿达兴业盈利能力下滑、偿债压力陡升。2020年12月,“20鸿达兴业SCP001”未能按时付息,发生违约,由此拉开了鸿达兴业债务危机的序幕。

鸿达兴业股票在2024年3月18日被深交所摘牌,在摘牌前,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已连续23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目前,“鸿达转债”的发行人鸿达兴业已变为ST鸿达(退市)。2024年4月2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粤01破78-2号《公告》,公告裁定宣告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

今年6月,江苏证监局对鸿达兴业及8名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其中,鸿达兴业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850万元罚款;8名相关责任人分别被处以50万元至2200万元不等的罚款。鸿达兴业实控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周奕丰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财务总监林桂生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上市公司主体被处罚,中介机构同样难辞其咎。第一创业全资子公司一创投行,就因在鸿达兴业2019年可转债项目的持续督导中未勤勉尽责受到行政处罚。业内人士认为,这再次彰显了监管部门压实资本市场“看门人”责任的坚定决心,也体现了对中介机构失职行为的“零容忍”。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原文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

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投行”)于2025年10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02025023 号)。因一创投行在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可转债项目中涉嫌持续督导业务未勤勉尽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5年10月29日,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一创投行立案。

2025年12月5日,一创投行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5〕21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创投行涉嫌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兴业”)可转债项

目持续督导未勤勉尽责一案,已调查完毕,依法拟作出行政处罚。

一创投行涉嫌在鸿达兴业2019年可转债项目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包括:未充分核查募集资金投入及归还情况;未按规定发表核查意见,导致出具的相关持续督导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未按规定履行督促及报告义务。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认为,一创投行作为鸿达兴业2019年可转债项目的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所述违法情形。

保荐代表人范本源、宋垚,是一创投行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拟决定:

一、对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4,245,283.02 元,并处以12,735,849.06 元罚款;

二、对宋垚、范本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相关规定,就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公司及相关人员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公司已督促一创投行切实以案为鉴,一创投行诚恳接受处罚,并将深刻反思、整改到位,进一步强化执业质量管控,勤勉尽责、规范运作,全面提升投行执业质量,更好服务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一创投行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违法行为未导致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目前公司和一创投行的经营情况正常,本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处罚事项不会对公司及一创投行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信息以公司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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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上市公司公告、江苏证监局、上海证券报,由财融圈编辑整理,转载请在文首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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