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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时间:2025年12月09日 19:20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2025)冀01民初150号

2025年4月1日,本院受理原告吴彩泉、肖建辉等11人与被告李兆廷、郭轩、王立鹏、陈英、黄锦亮、冯秋菊、王庆、胡恒广、刘文泰、曾庆祥、徐玲智、龚昕、王俊明、王忠辉、王建强、周永杰、王中、万欢欢、郭春林、陈德伟、谢居文、李泉年、谢国忠、王根敏、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王凤岐、齐正华、孟晓光、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孙冬松、中瑞世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集团”)、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光电”)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吴彩泉、肖建辉经十一名原告共同推选为拟任诉讼代表人,请求代表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并申请加入本案诉讼的其他投资者,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

2025年8月8日,本院经依法审查作出(2025)冀01民初150号民事裁定,决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并确定本案权利人范围。裁定书送达后,部分被告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复议。2025年11月10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冀民终690号民事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本院发布权利登记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吴彩泉、肖建辉等11名投资者。

支持诉讼方: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沽源路110弄15号(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卢文道。

被告一:李兆廷,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被告二:郭轩,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被告三:王立鹏,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被告四:陈英,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

被告五:黄锦亮,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六:冯秋菊,女,1977年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被告七:王庆,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

被告八:胡恒广,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被告九:刘文泰,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被告十:曾庆祥,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

被告十一:徐玲智,女,1967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被告十二:龚昕,女,1979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

被告十三:王俊明,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十四:王忠辉,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十五:王建强,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被告十六:周永杰,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十七:王中,女,1976年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十八:万欢欢,女,1985年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十九:郭春林,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

被告二十:陈德伟,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被告二十一:谢居文,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二十二:李泉年,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二十三:谢国忠,男,1975年出生,汉族,现被羁押于河北省鹿泉监狱。

被告二十四:王根敏,男,1960年出生,汉族,现被羁押于山西省晋城监狱。

被告二十五: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B区金融商务区集中商业(北)。

法定代表人:王颢,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二十六: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谷一街10号院7号楼1层102室。

法定代表人:张铮宇,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二十七: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1001室(部位:自编01号)。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二十八: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22层A24。

执行事务合伙人:姚庚春、王凤岐、丁亚轩、杨海龙。

被告二十九:王凤岐,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被告三十:齐正华,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被告三十一:孟晓光,女,1981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被告三十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7层。

负责人:张利国,该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被告三十三:孙冬松,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三十四:中瑞世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听海大道5059号前海鸿荣源中心A座1204A。

法定代表人:何源泉,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被告三十五: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院1号楼1单元1303室。

法定代表人:李晓红,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三十六: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珠江大道369号。

法定代表人:李兆廷,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三十七: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中山东路931号。

法定代表人:郭轩,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吴彩泉、肖建辉等11名投资者诉称,东旭光电系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0413,现已退市。2024年7月5日晚间,东旭光电披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以下简称为“河北证监局”)下发的《河北证监局关于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旭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内容涉及资金占用事项。2024年9月6日,东旭集团及东旭光电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东旭集团及东旭光电立案。2025年3月28日,东旭光电发布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当事人收到河北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东旭光电在股票市场披露的信息(2015-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东旭光电非公开发行股票存在欺诈发行以及东旭光电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本案各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后、揭露日前买入东旭光电股票,因案涉虚假陈述行为遭受了投资损失,东旭光电应对各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各被告对此具有过错,应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判令:1.依法判决东旭光电赔偿因虚假陈述引起的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2.依法判决除东旭光电外的其他36名被告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受理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37名被告承担。

二、权利登记事项

(一)权利人范围

本案权利人范围为自2016年2月15日(含)至2024年7月5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24年7月5日(含)闭市后当日仍持有东旭光电股票(原证券代码:000413),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但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情形的除外。

(二)登记期间及登记方式

1、登记期间

本案权利人登记期间为30日,自2025年12月10日至2026年1月8日。

2、登记方式

权利人通过登录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证券纠纷诉讼智审平台(电脑端登录系统,系统地址:https://zjjf.jrssfw.com/)进行登记。

咨询电话:0311-12368

三、诉讼代表人选任

吴彩泉等11名投资者自行推选的拟任代表人如下:

拟任代表人:吴彩泉,女,1991年1月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联系方式:ronglizhengquan@ronglilaw.com.cn。

拟任代表人:肖建辉,男,1975年11月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联系方式:tianliqing@gffirm.com。

支持诉讼方: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代表人权限:符合前述权利登记范围的投资者参加权利登记的,视为对代表人进行特别授权。代表人可以代表投资者参加开庭审理,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提起或放弃上诉,申请执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等。如不同意对代表人特别授权的投资者,可以另行起诉。

对上述本案共同原告自行推选的拟任代表人的人选和资格有异议的,可于登记期间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书。申请加入本案诉讼并自愿担任本案代表人的,可于登记期间在“诉讼智审平台”中提出,并提交证明自身符合代表人资格和能力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

四、案件受理费

权利登记无需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结案后由败诉方按照诉讼标的额交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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