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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观财报|卓锦股份实控人卓未龙、副总经理陈奉连被取保候审

时间:2025年12月15日 18:42

  中新经纬12月15日电卓锦股份15日盘后公告,公司实控人卓未龙、副总经理陈奉连被取保候审。

  公告称,公司于2025年12月13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卓未龙与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陈奉连的通知,卓未龙与陈奉连收到了杭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取保候审决定书》,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所涉事项与公司2023年5月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系同一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杭州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自2025年12月12日起算。

  卓锦股份表示,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因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已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涉及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卓锦股份还表示,目前,卓未龙与陈奉连能够正常履职,公司日常经营运作正常,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就上述行政处罚查询显示,2023年5月19日晚间,卓锦股份曾公告,公司于当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6号)。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对卓锦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经查明,卓锦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年下半年,卓锦股份将部分成本以保证金名义计入往来款,虚减营业成本2796.52万元,进而虚增利润总额2705.67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1.47%、57.84%,导致公司披露的2021年年报财务数据及相关信息不真实、不准确,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指出,卓锦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卓未龙组织实施案涉行为,时任财务总监、董事姚群英参与案涉行为,二人明知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仍审议通过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胡愚同时分管法务工作,未对信息披露及相关协议保持充分关注,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王志宏分管采购部和工程管理中心,未能对大额保证金及项目成本等情况保持充分关注,二人未能勤勉尽责,未能保证2021年年报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企业网站信息显示,卓锦股份成立于2003年,2021年9月16日登陆科创板。目前公司主营环保综合治理服务和环保产品销售与服务两大板块。

  二级市场上,卓锦股份15日收跌1.85%报10.07元/股。(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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