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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管券商的行业组织)最近更新了一份“黑名单”(D类名单),上面有 16位保荐代表人(简称“保代”)。上了这个名单,就意味着他们暂时失去了在项目文件上签字的资格,业务被按了暂停键。
这次新加了3个人,他们分别来自三家券商,各自的问题都挺有代表性。

三个新上榜的“典型”
1. 范本源(第一创业证券)—— “监督员”严重失职
他干了啥? 他负责监督一家叫“鸿达兴业”的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后,钱是怎么用的。
出了啥问题? 这家公司擅自挪用了近17亿的募集资金(主要给了自己大股东用),还假装归还了8亿多。这些严重违规,范本源和他的公司(一创投行)在持续好几年的监督期内,居然都没发现,出的监督报告也说了假话。
后果:
他的公司:被罚了约1700万(没收收入+罚款)。
他本人:被罚款150万元。
打个比方:就像工程监理,收了钱却没发现楼房偷工减料,最后楼塌了,监理也要被重罚。
2. 金亚平(国联民生证券)——“监守自盗”违规炒股
他干了啥? 他是证券从业人员,按规定不能自己炒股。
出了啥问题? 但他从上班开始就偷偷用别人的账户炒股,干了17年,炒了16年,赚了500多万。
后果: 被没收炒股赚的500多万,再加罚500多万,合计罚没超千万元。
打个比方:就像银行金库管理员,自己定规矩不能拿钱,却偷偷拿了16年。
3. 马媛媛(东海证券)—— 财务造假“帮凶”
她干了啥? 她所在的公司(东海证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负责核查一家叫“金洲慈航”的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
出了啥问题? 没发现重组标的公司“丰汇租赁”存在财务造假、隐瞒关联交易等重大问题。这家“金洲慈航”后来在2023年因财务问题退市了。
后果:
她的公司:被开出2025年证券业最高罚单——罚没6000万元。
她本人:被罚款10万元。
打个比方:就像婚恋中介,收了高价服务费,却没核实对方是个骗子,导致客户人财两空。
这件事意味着什么?
监管越来越严,处罚越来越重:以前可能罚公司为主,现在对具体干活的保代个人也重拳出击(比如150万、上千万的罚款),真正做到“责任到人”。
“看门人”责任被压实:保荐机构(券商)和保代被称为资本市场的“看门人”。现在明确告诉他们:光拿钱不办事、甚至帮着造假,后果很严重。公司丢业务、丢声誉,个人丢资格、丢饭碗。
给行业和投资者敲警钟:
对行业:这份动态“黑名单”是一种持续的威慑,提醒所有从业者要守住底线。
对投资者:上市公司爆雷(如财务造假、挪用资金),背后往往有失职的中介机构。严惩这些机构和个人,长远看是在净化市场,保护投资者。
一句话总结
中国监管部门正在用 “重罚公司+严惩个人+公开曝光” 的组合拳,狠狠整治那些不负责、甚至合谋造假的券商和保代,逼着资本市场的“看门人”真正负起责任来。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从业人员管理系统数据,截至2025年12月底,证券行业登记从业人员数量为36.87万人。其中,一般证券业务23.48万人、证券经纪人2.24万人、证券投资顾问9.60万人、证券分析师6109人、保荐代表人8526人、证券评级934人;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的从业人员数量分别为32.78万人、3.79万人、2013人、961人。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从业人员管理系统数据,截至2024年底,证券行业登记从业人员数量为36.68万人。其中,一般证券业务23.61万人、证券经纪人2.81万人、保荐代表人8799人、证券投资顾问8.69万人、证券分析师5776人、证券评级1013人;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的从业人员数量分别为33.57万人、2.82万人、2013人、821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投行),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兴业或公司)2019年可转债项目的保荐人,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6号卓著中心10层。
范本源,男,1977年11月出生,鸿达兴业2019年可转债项目保荐代表人,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宋垚,男,1982年3月出生,鸿达兴业2019年可转债项目保荐代表人,住址:上海市闸北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就一创投行对鸿达兴业可转债项目持续督导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上述3名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经我局另案查明,鸿达兴业擅自改变2019年募集资金用途,涉及金额1,691,280,000元,该部分资金主要被控股股东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使用;鸿达兴业虚假归还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848,350,000元;鸿达兴业未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及归还情况,导致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一创投行担任鸿达兴业2019年可转债发行与上市的保荐人,保荐业务收入为4,245,283.02元(不含税)。持续督导期间为2020年1月8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后由于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一创投行继续履行专项督导职责。保荐代表人为宋垚、范本源。
一创投行在鸿达兴业2019年可转债项目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包括未充分核查募集资金投入及归还情况;未按规定发表核查意见,导致出具的相关持续督导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未按规定履行督促及报告义务。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保荐协议、持续督导工作底稿、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往来邮件、鸿达兴业相关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一创投行作为鸿达兴业2019年可转债项目的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证券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所述违法情形。
保荐代表人范本源、宋垚,是一创投行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4,245,283.02元,并处以12,735,849.06元罚款;
二、对宋垚、范本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12月24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18号
当事人:金亚平,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金亚平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法向金亚平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金亚平的申请,我会举行听证会,听取金亚平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金亚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案涉期间,金亚平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2008年3月至2024年10月,金亚平使用他人证券账户违规持有、买卖多只股票。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任职信息、询问笔录、银行资料、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金亚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金亚平提出相关账户由他人控制使用并实施交易、违法所得计算不当等陈述和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涉案期间涉案账户由金亚平控制使用并决策交易,违法所得计算正确,对相关陈述和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金亚平违法所得5,004,954.19元,并处以5,004,954.19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05号
当事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独立财务顾问,住所:江苏省常州市。
马媛媛,女,涉案项目负责人。
周增光,男,涉案项目财务顾问主办人。
陈翔,男,涉案项目财务顾问主办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东海证券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东海证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东海证券担任独立财务顾问的情况
东海证券与金洲慈航签订《独立财务顾问协议》,担任金洲慈航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丰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汇租赁)9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费用1,500万元。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东海证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马媛媛为上述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负责人,周增光、陈翔为项目签字财务顾问主办人。
二、东海证券出具的相关文件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
经我会另案查明,丰汇租赁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丰汇租赁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的行为。
(一)东海证券在重大资产重组期间出具的相关文件存在重大遗漏
东海证券出具的文件未说明报告期内丰汇租赁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存在重大遗漏。
(二)东海证券在持续督导期间出具的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东海证券出具的文件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了前述虚增的利润,存在虚假记载。
三、东海证券在独立财务顾问业务中未勤勉尽责
(一)东海证券在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尽职调查过程中存在未勤勉尽责情形
东海证券未对丰汇租赁提供的材料进行独立判断,并进行充分、审慎地核查验证,东海证券未能对报告期内丰汇租赁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充分核查、验证。
东海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4号)第十九条第一项及第四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东海证券在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持续督导过程中存在未勤勉尽责情形
东海证券未为尚未完结的持续督导工作重新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未审慎核查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未保持职业怀疑,未对丰汇租赁2017年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
东海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第十七条第四款、《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4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独立财务顾问协议、业务费用发票及收款银行凭证、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相关核查意见、相关说明、工作底稿、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东海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情形。对东海证券的违法行为,时任项目负责人马媛媛、时任财务顾问主办人周增光与陈翔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我会决定:
一、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500万元,并处以4,500万元的罚款;
二、对马媛媛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三、对周增光、陈翔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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