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未来若由于实际经营需要需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其他重大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并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节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上市公司独立经营的能力不会受到影响,上市公司在人员、财务、机构、资产及业务方面将继续保持独立。
为保护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新投启航及其控股股东无锡新发、间接控股股东无锡高发分别出具了《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本承诺人将保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的独立性,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保护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体如下:
1、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本承诺人保证,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在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主体”,不含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下同)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且不在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主体中领薪。
(2)本承诺人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主体中兼职及/或领取报酬;
(3)本承诺人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4)本承诺人保证,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独立进行上市公司人事任免。
2、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1)本承诺人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经营性资产,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主体的资产与上市公司的资产分开,确保上市公司独立经营;
(2)本承诺人保证,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中关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等内容的规定,保证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主体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主体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3、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
(1)本承诺人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上市公司独立核算,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2)本承诺人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的银行基本账户和其他结算账户,不存在与本承诺人或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主体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3)本承诺人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承诺人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4、保证上市公司的机构独立
(1)本承诺人保证,上市公司具有健全、独立和完整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支持上市公司的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2)本承诺人保证,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主体与上市公司的机构分开,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5、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本承诺人保证,上市公司的业务独立于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主体,支持并配合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生产经营模式,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2)保证本承诺人除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对上市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违法干预,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3)保证尽量避免或减少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照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上市公司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一)同业竞争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接及间接控股股东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次权益变动后,为避免在未来的业务中与上市公司产生实质性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新投启航及其控股股东无锡新发、间接控股股东无锡高发分别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承诺人及下属全资、控股或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本承诺人下属企业”)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不存在现实及潜在的同业竞争。本次交易完成后,本承诺人将依法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本承诺人或本承诺人下属企业新增对上市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存在实质同业竞争的业务。
2、本次交易完成后,如本承诺人或本承诺人下属企业获得从事新业务的机会,而该等新业务可能直接或间接地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存在对上市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实质同业竞争,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本承诺人将按照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符合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的前提下,本着有利于上市公司发展和维护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积极协调本承诺人及关联方综合运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重组、业务调整、委托管理或其他可行的措施等多种方式,稳妥推进相关业务整合以解决存在的重大不利影响的实质同业竞争;
3、上述承诺在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期间持续有效。如在此期间出现因本承诺人违背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权益受损的情形,本承诺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一)关联交易的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除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交易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二)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减少和规范未来可能与上市公司产生的关联交易,保障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新投启航及其控股股东无锡新发、间接控股股东无锡高发分别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次交易前,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
3、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而发生的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签署关联交易协议,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等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通过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本承诺人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杜绝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上市公司违规向本承诺人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违规担保;
6、上述承诺在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期间持续有效。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上市公司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值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情况。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前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新投启航设立至今尚未开展实际经营业务,无经营相关的财务数据。
信息披露义务人新投启航的直接及间接控股股东无锡新发、无锡高发近三年的财务数据具体如下:
一、无锡新发最近三年的财务数据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无锡新发最近三年合并资产负债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无锡新发2022年度、2023年度财务数据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4年度财务数据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下同。
(二)合并利润表
无锡新发最近三年合并利润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无锡新发最近三年合并现金流量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二、无锡高发最近三年的财务数据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无锡高发最近三年合并资产负债表如下:
单位:万元
■
注:无锡高发2022年度、2023年度财务数据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4年度财务数据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下同。
(二)合并利润表
无锡高发最近三年合并利润表如下:
单位:万元
■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无锡高发最近三年合并现金流量表如下:
单位:万元
■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如实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但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决策文件;关于本次股份转让事宜开始接触的时间、进入实质性洽谈阶段的具体情况说明;
(四)本次交易涉及的《股份转让协议》《增资协议》;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资金来源的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主体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自查报告或说明;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或说明;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主体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主体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十)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主体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十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交易的说明;
(十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是否发生变化的说明;
(十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十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主体财务资料;
(十五)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十六)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点,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可供查阅。投资者也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锡新投启航并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无锡新区领航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年 月 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 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锡新投启航并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无锡新区领航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年 月 日
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法兰泰克
股票代码:603966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金红萍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通讯地址:江苏省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汾越路288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陶峰华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通讯地址:江苏省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汾越路288号
一致行动人:上海志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鹤望路733弄3号8层870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嘉定区鹤望路733弄3号8层870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与间接方式转让)
签署日期:2026年3月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上海志享的资产评估备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批准(如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协议转让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及通过审批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或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金红萍
金红萍,女,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3307241975****,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陶峰华
陶峰华,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3101101973****,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三)一致行动人:上海志享
1、基本信息
■
2、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海志享的股权结构如下:
■
3、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海志享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为金红萍,金红萍的具体情况详见本节“(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部分。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系具体如下:金红萍与陶峰华系夫妻关系,金红萍与陶峰华分别持有上海志享50%的股权。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及以上权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及以上权益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和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是提升上市公司长期高质量发展能力。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引入资源更加丰富的国有战略股东,有利于上市公司主业的进一步发展,有利于上市公司持续保持规范管理运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是否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尚无明确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具体如下:金红萍直接持有上市公司45,796,845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1.49%;陶峰华直接持有上市公司50,337,665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2.63%;金红萍与陶峰华分别持有上海志享50%的股份,上海志享直接持有上市公司46,846,276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1.75%。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将变更为:陶峰华直接持有上市公司37,753,249股股份,持股比例为9.47%,因新投启航对上海志享增资而被动降低陶峰华持有上海志享的股份比例至49%;金红萍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不再持有上海志享股份;上海志享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未变,新投启航通过受让金红萍所持有上海志享股份及对上海志享增资而持有其51%的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间接转让方式和协议转让。
2026年3月2日,新投启航与金红萍、陶峰华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与上海志享、陶峰华签署《增资协议》,新投启航拟通过间接收购和协议转让方式控制法兰泰克105,227,537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数的26.39%)的表决权。其中,(1)新投启航受让金红萍持有的上海志享50%股权,同时,向上海志享进行增资。增资后,新投启航持有上海志享51%股权,并间接控制法兰泰克11.75%股份的表决权;(2)新投启航协议受让金红萍、陶峰华合计直接持有的法兰泰克14.64%股份及其对应的表决权。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新投启航和金红萍、陶峰华、上海志享的具体持股及表决权的情况如下:
■
注:持股数量系指相关主体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
三、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
1、合同签署主体和签署时间
2026年3月2日,新投启航(以下简称“受让方”)与陶峰华、金红萍(以下合称为“转让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受让方和转让方在以下协议中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或“各方”。
2、协议主要内容
鉴于:
1.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兰泰克”或“上市公司”)为一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证券代码:603966);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股本总数为398,670,986股。
2.转让方系上市公司的股东,截至本协议签署日,陶峰华直接持有上市公司50,337,66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数的12.63%;金红萍直接持有上市公司45,796,84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数的11.49%;陶峰华、金红萍通过上海志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志享”)持有上市公司46,846,27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数的11.75%。转让方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42,980,78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数的35.86%。
3.转让方同意将其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中的81,804,39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数的20.52%)(以下简称“标的股份”)以及该等标的股份对应的和由此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第二条 本次股份转让及标的股份
2.1在本协议签署日,转让方确认其通过下列持股主体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和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
2.2转让方同意将其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58,381,261股股份和金红萍所持上海志享50%股权以及该等股份/股权对应的和由此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其中,陶峰华拟向受让方转让其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12,584,41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股本总数的3.16%);金红萍拟向受让方转让其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45,796,84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股本总数的11.49%);此外,金红萍拟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上海志享50%股权(对应上海志享出资额500万元),受让方通过受让上海志享50%股权间接受让上市公司23,423,13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股本总数的5.88%)。
2.3前述交易为一揽子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受让方将直接及间接持有上市公司81,804,39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52%。
第三条 股份转让方式、程序及价款支付安排及特别约定
3.1经双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上市公司整体总估值55亿对应的每股价格,即为每股人民币13.7958元。
3.2转让方确认,于本协议签订日,上海志享除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外,无其他负债。
3.3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价款为陶峰华、金红萍拟转让的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价款与上海志享50%股权转让价格的总和1,128,557,127元。其中,陶峰华转让所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3.16%股份的转让价格为173,612,086元;金红萍转让所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11.49%股份的转让价格为631,804,114元;金红萍转让所持有的上海志享50%股权的转让价格为323,140,927元。
>>>查看更多:股市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