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14日消息,天眼查数据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一则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的裁判文书,案号为(2025)粤1403民初2942号,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法院为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5年10月31日,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朱武汉均获部分支持。
以下是详细报道: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具体包括停止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等;2.判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30000元人民币;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朱武汉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案件事实显示,原告主张保护的商标包括第1354310号“ARROW”商标(2000年1月14日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1月13日)、第25711925号商标(2018年11月21日至2028年11月20日)、第25711926号“箭牌”商标(2018年11月21日至2028年11月20日),其中“ARROW”商标2008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诉侵权行为方面,原告提交的(2022)浙温华证内字第27857号《公证书》显示,2022年10月14日原告在被告朱武汉经营的淘宝店铺“某卫浴”购买标注“箭牌卫浴”“ARROW/箭牌”的浴室柜商品,商品及配件贴标使用“ARROW”“ARROW箭牌卫浴”标识,涉案商品链接已删除。原告未提交经济损失与合理费用的具体证据。
法院观点认为,原告对涉案商标享有专用权且处于有效期内。被告销售的商品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类别相同,其在店铺及商品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侵害了原告商标权。因原告未举证实际损失或被告侵权获利,法院综合考虑商标声誉、侵权性质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80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案件结果为:一、被告朱武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8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负担404元,被告负担146元。如不服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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