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爱股网 > 股票新闻 > 正文

天邦食品涉买卖合同纠纷 宁海法院判决其不承担责任

时间:2026年02月24日 09:09

2026年2月10日消息,天眼查数据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一则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告的裁判文书,案号为(2025)浙0226民初5611号,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法院为宁海县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5年12月5日,判决结果为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

以下是详细报道: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债务豁免合同》系包括原告杭州亦铭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在内的二十家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原告主张该合同系附条件豁免债务,但合同条款未提及相关条件,故该主张未被采纳。合同约定牧业公司应付原告等三家公司合计264740.45元,现牧业公司尚需支付原告货款58556.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牧业公司作为一人有限公司,其控股股东杭州萧山江南养殖有限公司未举证证明牧业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故应对牧业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主张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因缺乏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依据,未被法院采纳。

最终判决:宁海农发牧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58556.8元及逾期利息,杭州萧山江南养殖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查看更多董秘问答>>

热门新闻

>>>查看更多:股市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