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箭牌家居诉周光龙侵害商标权案 梅州梅县区法院判决部分支持原告诉求

时间:2026年02月26日 09:01

2026年2月14日消息,天眼查数据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一则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的裁判文书,案号为(2025)粤1403民初2939号,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法院为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5年10月31日,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求获部分支持,被告周光龙被判赔偿8000元。

以下是详细报道: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周光龙停止侵害其第7823941号、第25711926号、第25711925号商标专用权,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40000元等。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周光龙赔偿40000元。被告周光龙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第7823941号“ARROW”、第25711925号、第25711926号“箭牌”商标的专用权人,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其中“ARROW”为驰名商标。被告周光龙在淘宝平台开设店铺,销售的陶瓷洗手盆商品及宣传页面使用“ARROW”“箭牌”等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原告未举证证明实际损失或被告侵权获利,综合考虑商标声誉、侵权情节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8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负担640元,被告负担160元。如不服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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