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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力传感诉河南鑫源电子衡器买卖合同纠纷案 宁波江北区法院判决双方部分支持

时间:2026年03月10日 09:04

2026年3月2日消息,天眼查数据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一则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的裁判文书,案号为(2025)浙0205民初6388号,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法院为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5年9月8日,原告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河南鑫源电子衡器有限公司均获部分支持。

以下是详细报道:

原告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9865.6元;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自2024年2月1日到判决执行完毕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利率LPR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为:原告系制造、销售称重传感器和仪表等衡器相关配件的企业,被告向原告采购相关配件,双方系买卖关系;截至2024年1月19日经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9865.6元,经多次催讨仍未支付。

被告河南鑫源电子衡器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法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主张的一致,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实物往来对账单等证据佐证。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义务;原告已履行交货义务,被告未支付货款且在对账单上盖章确认金额,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付款日期,将利息损失计算起始日期调整为起诉之日即2025年6月16日;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六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河南鑫源电子衡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9865.6元及逾期利息(自2025年6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9865.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7元,公告费400元,由河南鑫源电子衡器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或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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