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3日消息,天眼查数据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一则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的裁判文书,案号为(2025)沪0120民初30798号,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法院为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5年12月15日,原告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胜诉,被告广德和禹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败诉。
以下是详细报道:
原告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29,720元;2.判令被告支付以29,72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为:2022年10月17日双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被告购买无溶剂复膜胶水货款共计31,720元,约定收货后60日内付款;原告于2022年10月18日发货,被告10月20日签收但未按期付款,2024年1月12日原告发送询证函确认未付款事项,被告仅支付2,000元,剩余29,720元经催要未付。
被告广德和禹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书面证据。
原告提交《产品购销合同》、发货单、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货单、询证函、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等证据,法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对原告诉称事实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交付货物,被告未支付尚欠货款29,720元显属违约,应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愿放弃抗辩等诉讼权利,相应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德和禹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9,720元;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以29,72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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