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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飘飘诉亳州四福等不正当竞争案 杭州滨江法院判决部分支持原告诉请

时间:2026年03月11日 09:06

2026年3月6日消息,天眼查数据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一则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的裁判文书,案号为(2025)浙0108民初15905号,案由为不正当竞争纠纷,法院为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请获部分支持,亳州市四福食品有限公司、安徽千机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分别被判赔偿2万元、1万元,亳州市四福食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

以下是详细报道:

原告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其“香飘飘奶茶”包装、装潢具有一定影响,被告亳州市四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安徽千机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奶茶产品使用近似包装装潢,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未及时删除侵权信息,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含合理开支)。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辩称,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已尽到事前提醒义务,收到起诉材料后及时删除侵权信息,不应承担责任;被告亳州市四福食品有限公司、安徽千机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答辩。

法院经审理查明: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香飘飘”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其经典系列奶茶包装装潢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被诉侵权产品包装装潢与香飘飘奶茶高度相似,构成不正当竞争;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已尽平台义务,无需担责。

法院判决:亳州市四福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近似装潢,赔偿2万元;安徽千机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赔偿1万元;驳回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14元,亳州市四福食品有限公司负担824元,安徽千机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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