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爱股网 > 股票新闻 > 正文

皖通科技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郎溪法院判决部分支持原告诉求

时间:2026年03月12日 09:09

2026年3月3日消息,天眼查数据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一则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告的裁判文书,案号为(2025)皖1821民初1695号,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院为郎溪县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5年11月17日,原告管令兵、被告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范辉的诉求均获部分支持。

以下是详细报道:

2024年7月31日17时59分,范辉驾驶车牌号为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郎溪县十字镇绿溪花园北门门口村村通道路由西向东行驶时,因操作不当与管令兵驾驶的两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管令兵受伤及两车受损。郎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范辉负主要责任,管令兵负次要责任。范辉系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事故发生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涉事车辆登记所有权人为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在某合肥中心支公司营业部投保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三者险。

原告管令兵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53087.89元(扣除某合肥中心支公司营业部已垫付的16000元医药费),并承担诉讼费用。其主张的损失包括医疗费17207.69元、误工费28828.8元、护理费9353.4元、营养费2700元、交通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残疾赔偿金99078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财产损失与施救费3550元、鉴定费1800元。

被告某合肥中心支公司营业部辩称,愿意在保险限额内承担合理损失,已垫付16000元医药费,对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物损等提出异议,认为鉴定费、诉讼费不应由其承担。被告范辉辩称系执行工作任务,不承担损失责任,管令兵应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辩称管令兵应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应承担人身伤害损失、鉴定费及诉讼费。

法院经审理,对管令兵提交的证据中无异议的予以确认,对车损收款收据因无正式发票及支付凭证不予采信。经核算,管令兵因事故造成的各项合理损失共计157461.09元(不含鉴定费1800元)。法院判决某合肥中心支公司营业部在强制险限额内赔偿154983.4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80%比例赔偿1982.15元,加上鉴定费1800元,扣除已垫付的16000元,尚需赔偿142765.55元;驳回管令兵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61.76元,由管令兵负担226.76元,某合肥中心支公司营业部负担3135元。

裁判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等。

查看更多董秘问答>>

热门新闻

>>>查看更多:股市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