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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股份诉王鹏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库尔勒市法院判决双方部分支持

时间:2026年03月18日 09:12

2026年3月13日消息,天眼查数据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一则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的裁判文书,案号为(2025)新2801民初5454号,案由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院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5年11月21日,原告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王鹏飞均获部分支持。

以下是详细报道:

原告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于2024年7月26日解除;2.判令被告搬离租赁商铺,并自2024年7月27日起支付商铺占有使用费至实际搬离之日(按0.61元/日/平方米计算);3.判令被告支付欠付租金102,704元;4.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7,081.83元(暂计至2024年10月31日,按LPR1.5倍计算);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原名新疆库尔勒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2月28日变更为现名称。2021年8月26日,原、被告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2019年11月20日至2025年2月19日,约定租金按年支付。被告未按约支付租金,经催要无果后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王鹏飞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原告系案涉商铺所有权人,2021年8月26日与被告签订《商铺转租协议书》《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及租金支付方式,被告承继原承租方权利义务,履约保证金10,000元转为被告保证金。被告仅支付2022年2月20日至2023年2月19日租金21,396.67元,自2023年2月20日起未再支付租金。原告于2024年7月26日向被告邮寄《解除合同通知书》并于7月29日签收,8月1日原告对商铺内物品进行清理搬离并暂存,12月23日将商铺另行出租。

法院观点:案涉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支付租金构成根本违约。原告邮寄解除通知符合约定及法律规定,合同于2024年7月29日解除。关于占有使用费,因原告已于2024年8月1日实际清场,被告无继续占有基础,故不予支持。关于租金,被告应支付2023年2月20日至2024年8月1日租金77,098.35元,扣除10,000元保证金后支持67,098.35元。关于违约金,原告调整后的计算标准(LPR1.5倍)合法,支持违约金6,113.05元及后续利息。

法院判决:一、确认原、被告2021年8月26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于2024年7月29日解除;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租金67,098.35元;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6,113.05元,并以67,098.3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48%支付2024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违约金;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95.72元,由原告负担831.43元,被告负担1,664.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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