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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实发展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败诉 上海金融法院判决赔偿投资者损失

时间:2026年03月23日 09:11

2026年3月16日消息,天眼查数据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一则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告的裁判文书,案号为(2025)沪74民初163号,案由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法院为上海金融法院,裁判日期2025年10月22日,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败诉,需赔偿原告盛志平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及印花税损失合计158,098.06元,其他被告唐钧、徐晓冰、曾明、汪良俊、袁纪行、郭伟民分别在相应比例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以下是详细报道:

原告盛志平诉称,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实发展”)2016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在虚假陈述实施日(2017年3月29日)至揭露日(2022年1月12日)期间买入上实发展股票并产生损失,要求上实发展赔偿投资差额损失234,240元、佣金损失234.24元、印花税损失70.27元,合计234,544.51元,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曾明、徐晓冰、唐钧、袁纪行、汪良俊、郭伟民均辩称不存在主观故意,已尽合理审慎注意义务,行政处罚不必然导致民事赔偿责任,若需承担责任应以上海高金金融研究院核定意见为准。上实发展认可示范判决对共同事实及争点的认定,同意按上海高金金融研究院出具的《证券投资者损失核定专家意见书》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上实发展2016年至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合计虚增收入47.22亿元、虚增利润总额6.14亿元,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7年3月29日,揭露日为2022年1月12日,基准日为2022年3月1日,基准价为3.95元。上海高金金融研究院核定盛志平投资差额损失为157,892.8元。

法院认为,上实发展应赔偿盛志平投资差额损失157,892.8元、佣金损失47.37元、印花税损失157.89元,合计158,098.06元。曾明、唐钧、徐晓冰、袁纪行、汪良俊、郭伟民对虚假陈述存在重大过失,分别在5%、3%、1%、4%、2%、1%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818.17元,由盛志平负担1,570.41元,上实发展负担3,247.76元;损失计算费用100元由上实发展负担。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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