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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汇得科技修订公司章程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与利润分配政策

时间:2026年03月10日 17:21

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得科技')于2026年3月发布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对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权利、董事会运作及利润分配政策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更新和完善。本次章程修订旨在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保护投资者权益,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公司基本情况

汇得科技是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未在章程中明确披露。公司前身为上海汇得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整体变更设立,并于2018年6月19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6,666,667股,同年8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注册名称为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Shanghai Huide Science & Technology Co.,Ltd.,注册地址位于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春华路180号,邮政编码201512。

根据最新章程,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7,361,481元,股份总数为167,361,481股,均为普通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股权结构与股东权利

章程显示,汇得科技的发起人为颜群、上海汇得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湛然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上海涌腾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各发起人持股情况如下:

发起人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出资时间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颜群净资产2015.12.3124,000,00030%
上海汇得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净资产2015.12.3138,000,00047.5%
上海湛然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净资产2015.12.3113,000,00016.25%
上海涌腾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净资产2015.12.315,000,0006.25%
合计--80,000,000100.00%

章程详细规定了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享有依照其所持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参加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对公司经营进行监督、查阅复制公司相关文件、转让股份等权利。同时,股东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缴纳股款、不得抽回股本、不滥用股东权利等义务。

公司治理结构

股东会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选举和更换董事、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等重要职权。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董事人数不足规定人数或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等。

董事会

公司设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包括董事长1名,独立董事2名,职工代表董事1名。董事会行使召集股东会、执行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等职权。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事项。

此外,公司董事会还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可设副总经理若干名。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具体规章等。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利润分配政策

章程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作出详细规定,明确了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分配方式、决策程序和机制等内容。

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是着眼于公司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重视对投资者的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现金分红为主的基本原则。

利润分配方式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包括: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且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导致公司现金流紧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在满足上述条件时,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经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股份发行与转让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壹元人民币,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公司可以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方式增加资本。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需符合法定情形,如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等。

公司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其他重要规定

章程还对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通知和公告、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了详细规定。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财务会计制度,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及/或《中国证券报》及/或《证券时报》及/或《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本次章程修订是汇得科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化运作水平的重要举措,将为公司未来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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