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奥浦迈,股票代码:688293)于2026年3月发布了经修订的公司章程,对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权利、董事会职责、利润分配政策等重要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公司未来规范运作和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公司基本概况与治理架构
公告显示,奥浦迈前身为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9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注册名称为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紫萍路908弄28号,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0,036,026元,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
公司经营宗旨是'让全球生物药公司用上最高性价比的细胞培养产品和服务',经营范围涵盖技术服务、技术开发、化工产品销售、仪器仪表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等多个领域。
股权结构与股份管理
根据章程,公司股份总数为130,036,026股,均为普通股。公司由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时的总股本为6,000万元,发起人共计10人。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及认购股份情况如下:
| 发起人姓名 | 认购股份数 (万股) | 持股比例 | 出资方式 |
|---|---|---|---|
| 肖志华 | 2,000.95 | 33.35% | 净资产折股 |
| 华杰(天津)医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886.04 | 14.77% | 净资产折股 |
| 磐信(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838.18 | 13.97% | 净资产折股 |
| 国寿成达(上海)健康产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648.53 | 10.81% | 净资产折股 |
| 宁波稳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80.43 | 9.67% | 净资产折股 |
| 深圳市达晨创联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52.78 | 9.21% | 净资产折股 |
| 宁波贺何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8.21 | 3.47% | 净资产折股 |
| 北京元清本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153.60 | 2.56% | 净资产折股 |
| 上海稳奥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95.98 | 1.60% | 净资产折股 |
| 深圳市领瑞基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5.29 | 0.59% | 净资产折股 |
| 合计 | 6,000.00 | 100.00% |
章程对股份转让作出了详细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治理结构
股东会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等重要职权。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等。
董事会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职工代表董事1人,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行使召集股东会、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等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三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此外,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三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职权。
利润分配政策
章程明确了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综合考虑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利润分配原则包括: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合并报表口径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的原则,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在利润分配的具体内容方面,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结合实际业务情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包括: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资金充裕,盈利水平和现金流量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无公司股东会批准的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其他重大特殊情况。
若满足上述条件,公司应进行现金分红;在足额提取公积金后,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章程对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了详细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等职权。
章程修改与解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此次章程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明确了各方权利义务,为公司规范运作和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投资者可通过公司公告或相关渠道查阅章程全文,了解公司治理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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