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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正生材商业秘密侵权案一审胜诉 获赔500万元

时间:2026年03月13日 19:26

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88203,证券简称:海正生材)近日发布诉讼进展公告,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海诺尔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诺尔公司”)诉郑某某、柯某某、钱某某等六方侵犯商业秘密一案,已收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被告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0万元。

公告显示,海正生材及海诺尔公司因郑某某、柯某某、钱某某、普立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金普瑞新材料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沃尔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其商业秘密,于2025年12月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该案具体情况可参见公司2025年12月20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58)。

根据(2025)浙1002刑初668号判决书,法院主要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人郑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钱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同时,判决郑某某、钱某某及普立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海正生材、海诺尔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直至该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悉。

在民事赔偿方面,普立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海正生材、海诺尔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485万元,被告人钱某某需赔偿15万元,两项合计500万元。法院同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海正生材表示,鉴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原被告双方均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此该判决是否为终审判决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称,案件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暂无法评估,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公司将高度重视案件进展,积极采取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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