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金冠股份,证券代码:300510)于3月20日发布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及原告贵州保龙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因贵州威宁保龙风电场项目合同纠纷被起诉,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4127.6526万元。目前案件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公告显示,金冠股份曾与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中标贵州保龙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贵州威宁保龙(20+30+30)MW风电场项目EPC总承包项目,中标总价为5.5亿元,相关事项已于2023年6月5日披露。2024年4月,金冠股份致函贵州保龙解除了该项目的EPC总承包合同,并于2024年4月22日进行了公告。
根据《民事起诉状》,原告贵州保龙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多项诉讼请求,包括确认案涉EPC总承包合同已于2024年1月11日终止,要求金冠股份支付风机采购增加费用1000万元、融资成本增加费用暂计2351.75万元、融资保函费用37.3626万元、违约金738.54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等。
贵州保龙在起诉状中称,金冠股份作为联合体牵头人,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推进项目融资、提交履约保函、签订风机设备采购合同、保障项目工期进度等义务,构成实质性违约。其指出,金冠股份迟迟未能落实项目资金,且在向风机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未及时签订合同,导致风机无法按期交货,造成工期延误。原告因此于2024年1月9日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并认为合同已于2024年1月11日被告收到通知时终止。原告主张,合同终止后因风机价格上涨产生的增加费用、融资成本增加及保函费用等均应由金冠股份承担,并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支付违约金。
金冠股份表示,本次诉讼案件预计开庭时间为2026年4月13日,目前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将积极应诉,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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