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股份”)及公司董事长仲汉根、时任总经理裴柏平、时任董事会秘书韦广权、时任财务负责人杨进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函。监管函指出,公司在2018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中关于一项股权转让价格的相关表述不准确,相关责任人未能勤勉尽责。
根据监管函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是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仲汉根、裴柏平、韦广权、杨进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25号)查明的事实作出上述监管措施的。具体违规事项为:2018年7月,辉丰股份与相关方签订有关石家庄瑞凯化工有限公司49%股权的转让协议,协议中约定了2.7亿元的交易价格,但公司2018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中关于该股权交易价格的相关表述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仲汉根、时任总经理裴柏平、时任董事会秘书韦广权、时任财务负责人杨进华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监管函中表示,希望辉丰股份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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