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近日就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江股份”)出售境外孙公司事项出具问询函回复,确认标的公司出表时点确认为2026年3月31日(交割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控制权转移的要求。
根据公告,振江股份于2026年3月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出售境外孙公司的议案》。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因涉及的各项财务指标均未达到《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50%比例及绝对金额门槛。交易完成后,公司将不再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标的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等相关规定,从控制权三要素(权力、可变回报、权力与回报的关联性)进行了详细论证。核查显示,交割后买方将拥有对标的公司经营、财务、人事等所有相关活动的现时权力,其回报(包括股权价值、未来利润、税收抵免)与标的公司经营业绩紧密相关,并通过业绩对赌条款直接承担经营风险,且能够运用其权力影响回报金额。
关于市场关注的付款进度问题,公告显示本次交易总价款为2215万美元,交割时支付450万美元(占比20%),延期支付1215万美元,三年后支付550万美元尾款。会计师指出,虽然交割日付款比例未超过50%,但剩余款项支付安排明确,买方已计划通过IPO募集7.5亿美元资金保障支付能力,且相关信用风险已显著降低。同时,协议中关于逾期付款的看涨期权条款属于保护性条款,不影响控制权转移判断。
此外,问询函回复还披露了标的公司财产权转移手续、买方对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实际控制、关键员工后续安排等细节,进一步印证了控制权在交割日已发生转移。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及重大资产重组,无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交割后公司需完成商务、发改、外汇三部门的注销/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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