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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达兴业及周奕丰等因多项违法违规行为遭江苏证监局处罚

时间:2025年07月01日 15:23

近日,江苏证监局公布了对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兴业”)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决定。鸿达兴业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周奕丰,财务总监林桂生等多人牵涉其中,公司存在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财务报告虚假记载、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

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7月23日,鸿达兴业擅自改变2019年募集资金用途,涉及金额高达16.91亿元。其中,2019年涉及金额6900万元,2020年涉及金额16.22亿元。该部分资金主要被控股股东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使用。江苏证监局认为,鸿达兴业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周奕丰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

财务报告虚假记载

虚增利润

2020年1月至2023年6月,鸿达兴业通过篡改原始财务账套等方式,虚构各期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费用等。涉案期间,虚增营业收入合计35.05亿元,虚增利润总额合计40.78亿元。2020 - 2023年各期虚增利润总额分别占鸿达兴业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94.11%、94.42%、618.70%、12.84%。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虚假记载

鸿达兴业未在2019 - 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相应期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如实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此外,关于归还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的公告及2022年年度报告相关表述也存在虚假记载。

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020年8月25日至2021年10月26日期间,鸿达兴业及其子公司因债务违约等事项引发28起民事诉讼、仲裁,涉及金额27.14亿元,占鸿达兴业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6.12%。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事项,迟至2021年8月17日和12月14日才陆续披露。

重大担保事项进展情况

2014年12月至2020年8月,鸿达兴业为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2021年3月至9月,因到期未归还贷款,相关银行申请强制执行,涉及金额17.94亿元。公司直至2021年12月14日才披露该重大进展。

处罚决定

江苏证监局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对象处罚详情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850万元罚款
周奕丰给予警告,并处以2200万元罚款,同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林桂生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姚兵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林少韩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郝海兵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殷付中给予警告,并处以180万元罚款
刘江飞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郑伟彬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在听证过程中,鸿达兴业及相关责任人提出了申辩意见,但江苏证监局经复核后,对大部分申辩意见未予采纳。当事人若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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