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公布了对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扬联众”)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苏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明,华扬联众存在两大违法事实。其一,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1年,华扬联众及其全资子公司通过北京嘉实兆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累计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苏同提供资金18,153万元,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华扬联众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的该资金占用发生额均为18,153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比例为10.02%和7.84%。在2021 - 2023年的各半年度及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的资金占用余额均为18,153万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比例在7.84% - 12.07%之间。截至2023年12月31日,被占用资金已收回。
其二,少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华扬联众少计提对北京鑫诺科捷商贸有限公司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致使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利润总额1,732.96万元、6,939.31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6.72%、10.31%。2025年7月10日,华扬联众发布公告更正了相关财务信息。
苏同时任华扬联众董事长、总经理,组织、安排案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少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事项;郭建军时任华扬联众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知悉相关事项,且二人签字保证华扬联众相关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但未勤勉尽责。依据相关规定,苏同、郭建军是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苏同构成“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形。
不过,华扬联众、苏同、郭建军存在认错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北京监管局决定:- 对华扬联众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 对苏同给予警告,并处以75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以500万元的罚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250万元的罚款;- 对郭建军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若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该处罚决定书日期为202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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