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潞化科技及相关责任人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遭处罚,控股股东曾占用超11亿元资金

时间:2025年09月29日 17:20

2025年9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发布处罚决定,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潞化科技(维权)”)及相关责任人朱壮瑞、马军祥、程计红、高峰杰,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

据调查,2021年4月至6月,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集团”)作为潞化科技控股股东,持有其24.19%的股权。在此期间,华阳集团未经潞化科技同意,于2021年4月16日和6月30日通过直接划转方式,将潞化科技账户资金11.26亿元划转至自身账户,该金额占潞化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7.74%,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不过截至2021年9月30日,被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

然而,潞化科技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存在重大遗漏。

山西证监局认为,潞化科技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等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朱壮瑞作为时任潞化科技总经理且在特定时期代行董事长职责;马军祥时任董事长;程计红时任财务总监;高峰杰时任董事会秘书,四人在知悉相关资金划转情况后,均未能勤勉尽责,保证公司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分别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基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山西证监局决定:- 对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对朱壮瑞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对马军祥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对程计红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对高峰杰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国库,并将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山西证监局备案。若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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