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上海凯利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凯利泰,股票代码:300326,以下简称“公司”)因未及时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行为被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时任董事长袁征、时任董事兼总经理王正民、时任董事会秘书丁魁三人则因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出具警示函。
未披露关联方及交易 违规跨度三年
公告显示,上海证监局经查实,凯利泰在2021年度至2023年度期间,未在其定期报告(包括年报、半年报等)以及临时公告中,披露上海正佰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佰芮医疗”)为公司关联方的情况,同时也未披露公司与正佰芮医疗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作为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及时、准确披露是信息披露的核心要求之一,直接关系到投资者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判断。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凯利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第十四条第八项(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定期报告应披露关联交易)的规定。
公司被责令限期整改 三高管收警示函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上海证监局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凯利泰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监管部门要求公司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于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上海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说明整改情况、责任人处理结果等。
同时,对于相关责任人员,上海证监局指出,袁征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王正民作为时任董事兼总经理,丁魁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均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三人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袁征、王正民、丁魁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可申请复议或诉讼
公告还明确,当事人如对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在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责令改正及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措施再次凸显了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合规性的严格要求。对于凯利泰而言,及时完成整改、完善内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将是修复市场信任的关键。而对于上市公司高管团队,此次案例也进一步警示其需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合规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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