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甘肃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蓝科高新)及时任董事长段玉林、时任副总经理周春平因信息披露违规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经查,公司存在未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大违规问题。
未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两年累计超1.17亿元
甘肃证监局指出,蓝科高新在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江苏恩高工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下称“江苏恩高”)。公告显示,江苏恩高曾由公司原控股股东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国能源”)实际控制,属于应披露的关联方。
在此期间,蓝科高新与江苏恩高发生的关联交易亦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来看,2019年关联交易金额为4476.43万元,2020年为7236万元,两年累计关联交易金额达1.171243亿元。
甘肃证监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有关规定。
4700万元资金被控股股东占用未披露
除关联交易未披露外,蓝科高新还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披露问题。经查,2019年8月、12月,公司向关联供应商支付采购款累计4700万元,但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期间,该笔资金由公司时任控股股东中国能源实际使用,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然而,蓝科高新在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中,均未按规定对上述资金占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甘肃证监局指出,该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有关规定。
时任高管被认定负有主要责任
对于上述违规行为,甘肃证监局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认定。其中,段玉林作为蓝科高新时任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主要责任;周春平作为时任副总经理,具体负责上述违规行为相关合同起草等工作,同样负有主要责任。
被出具警示函并要求限期整改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甘肃证监局决定对蓝科高新、段玉林、周春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甘肃证监局要求,上述主体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该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公告同时明确,若对该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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