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网讯 10月30日,甘肃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国能源工程”)及其董事长刘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原因是公司作为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蓝科高新)时任控股股东期间,存在未配合披露关联交易、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违规行为,相关行为违反多项证券监管规定。刘斌对上述违规负有主要责任,相关措施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关联交易未披露合计超1.17亿元
公告显示,中国能源工程未履行关联方主动告知义务,导致蓝科高新在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江苏恩高工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下称“江苏恩高”)及相关关联交易。经查,江苏恩高曾由中国能源工程实际控制,2019年、2020年相关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4476.43万元、7236万元,合计达1.17亿元。
监管部门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0号)第四十八条关于控股股东应配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
非经营性占用资金4700万元未披露
除关联交易披露违规外,中国能源工程还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2019年8月、12月,蓝科高新向关联供应商支付采购款累计4700万元,但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期间,该笔资金实际由中国能源工程使用,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蓝科高新未就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违规细节:关联方关系未主动告知 资金占用由董事长直接安排
据监管调查,江苏恩高曾由中国能源工程实际控制,但公司未主动将该关联关系告知蓝科高新,导致后者连续两年未披露相关交易。资金占用方面,蓝科高新支付的4700万元采购款实际由中国能源工程使用,而刘斌作为公司董事长,不仅知悉江苏恩高的关联方身份,还直接安排了相关合同签订及资金划转事项。甘肃证监局认定,刘斌对上述两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监管要求30日内提交整改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甘肃证监局决定对中国能源工程及刘斌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监管部门要求两者“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并需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公告同时明确,当事人如对监管措施不服,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与诉讼期间,警示函措施不停止执行。
| 年份 | 未披露关联交易金额(万元) |
|---|---|
| 2019年 | 4476.43 |
| 2020年 | 7236.00 |
| 合计 | 11712.43 |
(数据来源:甘肃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此次违规事项再次凸显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管理层在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方面的责任。市场人士指出,关联交易披露及资金占用问题是监管重点关注领域,控股股东需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通过非经营性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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