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5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光华所”)及注册会计师周春利、陆建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此次处罚源于该所及相关注会在执行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邦高科”)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审计报告编号: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5)第226008号)时存在多项执业问题。
北京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中兴财光华所及周春利、陆建香在审计执业过程中,在风险评估、控制测试、实质性程序及其他方面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违规行为,违反了多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风险评估环节问题频出
在风险评估方面,审计团队存在四大问题:一是未恰当识别信息系统,未能充分评估IT审计工作的必要性;二是对重大账户的识别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情况;三是针对舞弊风险的评估,未访谈相应职责岗位人员;四是未对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进行恰当评估。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审计工作的基础判断和风险应对策略的制定。
控制测试与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
控制测试环节,审计团队未能识别关键控制点,未执行部分关键控制测试程序,且销售与收款控制测试不到位,对控制缺陷的评价结论也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况。
实质性程序方面的问题更为突出,具体包括:
其他执业质量问题
此外,审计工作还存在复核程序执行不到位、部分项目组成员未签署独立性声明以及底稿记录与归档不规范等问题。底稿问题具体表现为:未在审计计划中更新审计程序执行人,个别底稿未记录编制人和复核人;底稿所附资料与样本不具有相关性;底稿记录前后矛盾,抽样单据编号记录错误;底稿间缺少勾稽索引,部分底稿归档不完整、不及时。
北京监管局指出,中兴财光华所及周春利、陆建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监管部门要求相关方关注执业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执业质量,并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监管局提交书面报告。
公告显示,当事人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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