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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云股份内幕交易案:杨荣富亏损112万元仍被罚款90万元

时间:2026年03月13日 18:20

北京,2026年3月11日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今日公布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杨荣富内幕交易“登云股份(维权)”(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进行了处罚。杨荣富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登云股份”,尽管最终亏损达112.09万元,但仍因构成内幕交易被处以90万元罚款。

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脉络

根据江苏证监局的调查,登云股份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速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度科技”)控股权的事项构成《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其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的形成过程可追溯至2024年1月。当时,速度科技因自身发展需要,有意寻找上市公司进行重组。经华宝证券孙某介绍,速度科技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徐某建决定与登云股份尝试接触。双方随后进行了多轮会面与沟通:

2024年1月24日,徐某建、速度科技总经理朱某亮、董事长助理王某平与登云股份董事会秘书胡某、华宝证券孙某等人在速度科技会面,各自介绍基本情况。2024年1月29日,徐某建、王某平与登云股份董事长杨某坤、华宝证券孙某等人在北京会面,进一步交流沟通。2024年2月20日,双方团队再次于速度科技会面,沟通合作意图。2024年2月27日,登云股份控股股东北京益科瑞海矿业有限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吕某卫与徐某建团队会面。2024年3月11日,吕某卫、徐某建等人会面,期间达成合作意向,明确登云股份收购速度科技事项可以推进。这一日期被认定为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起始日。此后,登云股份对速度科技进行了现场尽调,并于2024年4月12日正式签署《股份收购意向书》。当日下午收盘后,登云股份提交停牌公告。2024年4月14日,登云股份发布《关于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的停牌公告》,披露了上述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因此,内幕信息敏感期确定为2024年3月11日至4月14日。速度科技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徐某建被认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为2024年3月11日。

杨荣富的内幕交易行为

调查显示,杨荣富,男,1971年5月出生,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系速度科技股东之一,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徐某建系朋友关系。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杨荣富与徐某建存在明确的联络与接触。具体而言,2024年3月25日,杨荣富与徐某建等人进行了线下会面;3月26日,双方又存在通话联络。

此后,杨荣富利用其实际控制的“俞某荣”证券账户(开立于南京证券南京热河路证券营业部)进行了“登云股份”的交易。该账户长期空置,却在2024年3月28日突击转入资金后集中买入“登云股份”40.54万股,买入成交金额达580.46万元。

内幕信息公开后的2024年5月至8月期间,“俞某荣”账户对“登云股份”进行了多次买卖,并于8月20日全部卖出。经计算,该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登云股份”最终亏损1,120,937.68元(即112.09万元)。

江苏证监局指出,“俞某荣”账户的资金变化、买入时点与杨荣富和徐某建的联络接触时间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杨荣富未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

监管部门的处罚决定

江苏证监局认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杨荣富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徐某建存在联络、接触,此后交易“登云股份”的行为明显异常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杨荣富处以90万元罚款。

杨荣富需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国库。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此次处罚再次彰显了监管部门对内幕交易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即使交易最终亏损,只要构成内幕交易,仍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以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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