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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证券前投行项目负责人朱剑收警示函 涉广誉远重组持续督导违规

时间:2026年03月20日 19:21

2026年3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原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后吸收合并至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前项目主办人朱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这一处罚源于其在广誉远(维权)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誉远')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持续督导工作中存在的多项违规行为。

持续督导未勤勉尽责 多项违规行为被认定

上海证监局在调查中发现,东方证券作为广誉远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期间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对销售业务真实性、销售费用准确性等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二是在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业意见时未进行必要的审慎核查。三是对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持续督导核查不到位,导致出具的相关持续督导报告及专项核查意见结论不准确。

上述行为反映出东方证券合规管控不完善,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以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朱剑作为该项目的主办人,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责任。

监管部门依法采取警示函措施

依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朱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上海证监局指出,朱剑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措施再次凸显了监管部门对证券公司在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中合规经营和勤勉尽责的严格要求,也对投行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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