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于2025年10月17日颁布相关涉及核电的增值税政策,即2025年第10号文件
公告中提及:
2025年10月31日前已正式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有关增值税规定执行;
2025年10月31日前国务院已核准但尚未正式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0个年度内,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退税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0%,其他增值税规定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执行。
2025年11月1日后核准的核电机组,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这是财政部等部门在2025年10月对核电行业增值税政策进行的一次重大调整,核心是 “新老划断” 。
这项政策对不同阶段的核电项目影响各异:
1. 已正式商业投产的机组
影响中性
继续按原政策(财税〔2008〕38号)执行,即15年内分阶段退税(75%→70%→55%)
第1-5年:返还已入库增值税税款的75%;
第6-10年:返还比例降至70%;
第11-15年:返还比例进一步降至55%;
15年后:不再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
保障了已运营机组的既定利益,政策稳定,无额外税务风险。
2. 已核准但未商业投产的机组
显著利空
自投产次月起,10个年度内享受50%的退税,其余规定按原政策执行。
相比原政策,优惠期限从15年缩短至10年,退税比例大幅降低,将直接增加企业税负,压缩新建机组的利润空间。
3. 2025年11月1日后核准的机组
重大利空
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意味着新建核电项目将完全失去这项重要的税收支持,需与其他发电形式在更公平的税负基础上竞争。
其实整体影响也是很明显的
现金流压力:
退税减少将导致企业可支配现金流下降,可能影响新机组建设及研发投入,进而延缓装机扩张速度。
假设条件:以单台百万千瓦级机组年发电量100亿千瓦时、含税电价0.4元/千瓦时计算,年增值税额约4.4亿元(13%税率)。
原政策:前10年退税比例70%-55%,年均退税3.08-2.42亿元;
新政策:10年固定退税50%,年均退税2.2亿元,较原政策减少0.88-0.22亿元。
整体影响:若2025年后核准机组占比达30%,以中国核电为例(2024年净利润87.77亿元)年利润或减少5-10亿元,降幅约5.7%-11.4%。
所得税费用激增风险:2024年因增值税返还政策调整,中国核电所得税费用同比激增68.34%(达60.11亿元)。若未来退税减少持续,所得税负担可能进一步加重,侵蚀利润空间。
新能源依赖加深:
为对冲核电利润下滑,企业需加速布局新能源(如风电、光伏),但新能源市场化电价波动大、成本高,可能加剧“增收不增利”现象(2024年中国核电新能源业务毛利率已下降12.8%)。
市场化电价压力:
电力现货市场试点扩大(如2025年广东试点)可能进一步压低核电电价,叠加新能源低价竞争,毛利率或持续承压。
附:已核准但未商业投产清单
中核 | 中广核 | 国电投 | 华能 |
漳州2 | 太平岭12 | 廉江12 | 霞浦12 |
漳州34 | 宁德56 | 山东34 | 石岛湾12 |
徐大堡12 | 三澳12 | 山东56 | 昌江34 |
徐大堡34 | 三澳34 | 白龙12 | - |
田湾78 | 台山34 | - | |
玲龙一号 | 招远12 | - | |
霞浦2 | 陆丰56 | - | |
三门34 | 陆丰12 | - | |
三门56 | 防城港56 | - | |
徐圩121 | - | ||
金七门1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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