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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董秘被罚200万!年薪54万!“签字”代价!

时间:2025年12月17日 09:11

“一个警告,罚了90后董秘200万”,这件事的核心是一个年薪54万的财务总监兼董秘,因为签了两份有问题的年报,被罚了将近四年工资的故事。

简单来说,这家叫“嘉澳环保”的上市公司,干了一件很“技术”但后果很严重的事,最终把公司和自己都装了进去。

一、核心人物画像

这件事里被罚的董秘叫吴逸敏,1990年生,硕士学历。

他的职位: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简单说,公司财务和对外信息披露,都归他管。

他的收入:根据公司2024年年报,他从公司获得的税前报酬是54.03万元。202348万、202229.24万元。合计131万元!

他的罚款:因为对造假年报“未勤勉尽责”,浙江证监局拟对他处以200万元罚款。

二、公司做了什么?

用一个不严谨但形象的比喻:公司给自家的财务报告“做了美容”,而且手法相当“初级”。

公司一个价值不菲的生产项目在2021年底就已经完工、验收合格,可以投入使用了。按会计规则,这时就应该把它从“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并开始计算折旧(也就是资产损耗的成本)。

但是,公司却一直拖着不转,直到20246月才纠正。这导致:

折旧费用没算:资产不转固,就不用计提折旧,公司的“营业成本”就变少了。

借款利息没算准:与之相关的借款利息核算也不准确,导致“财务费用”也变少了。

成本费用一少,利润自然就“增加”了。 这直接造成公司连续两年财报严重失真:

2022年:虚增利润1921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8.91%

2023年:虚增利润1356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3.72%。更关键的是,这笔虚增的利润,直接让公司当年的净利润从实际亏损变成了账面盈利。

三、为什么罚这么重?

这次处罚合计1000万元(公司550万,董事长250万,董秘200万),力度不小。重罚背后有几个原因:

性质严重,扭曲盈亏:财务造假直接改变了公司“亏还是赚”的根本性质,误导投资者判断。

“惯犯”累加:这已经不是嘉澳环保第一次在信息披露上出问题。早在20215月,公司就因2019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约1.79亿元被处罚过。监管对“累犯”的容忍度在降低。

监管“零容忍”信号:近年来,监管对财务造假,尤其是通过会计科目调节利润、规避亏损的行为,打击力度持续加大。

四、给市场留下了什么警示?

这件事就像资本市场的一个切片,映照出几个现实:

“看门人”责任重如山:财务总监和董秘,是资本市场关键的“看门人”。他们的签字不是走形式,而是法律责任的承诺。专业背景和漂亮履历(吴逸敏曾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不是“免责金牌”,一旦失守,职业声誉和个人财富都会遭受重创。

“财务美容”风险极高:试图通过会计手段掩盖经营困境,在如今的监管技术和法律环境下,是一条危险的不归路。虚假的繁荣终会被戳破,而代价远高于当初想要掩盖的损失。

投资需警惕“故事”与“数字”背离:值得注意的是,在财务造假曝光前,嘉澳环保2025年的股价曾逆势大涨。这提醒投资者,当市场炒作的概念与公司实际的基本面(特别是经过审计、监管核查的财务数据)出现巨大背离时,需要格外保持警惕。

总而言之,这张200万的个人罚单,不仅是对一位90后高管的惩罚,更是给所有上市公司关键岗位人员的一声警钟:在合规面前,没有侥幸,职责所系,必须慎之又慎。

吴逸敏曾任上海财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经理,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经理,上海衡益特陶新材料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上海浦公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证券代码:603822股票简称:嘉澳环保编号:2025-068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一、基本情况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25  6 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50018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6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编号:2025-038)。

公司于 2025  12  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524 号)(以下简称 “《事先告知书》”)。

二、《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健先生、吴逸敏先生: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澳环保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一)经查明的违法事实

截至 2021  12 月,嘉澳环保子公司济宁嘉澳鼎新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澳鼎新)年产20000 吨环保增塑剂项目(以下简称环保增塑剂项目)试生产结束,已通过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4  - 固定资产》第九条和第十四条、《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 借款费用》第十三条等规定及时将上述环保增塑剂项目结转至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也未准确核算相应的借款利息,迟至 2024  6 月才进行结转,导致嘉澳环保披露的 2022 年年度报告和 2023 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数据如下:

2022 年:虚减营业成本 13,444,175.77元,虚减财务费用 5,767,483.35 元,虚增利润总额19,211,659.12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28.91%,虚增净利润 15,258,202.58 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绝对值的 49.06%

2023 年:虚减营业成本 13,558,188.38元,虚增利润总额 13,558,188.38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63.72%,虚增净利润 10,441,351.18 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 200.38%,且 2023 年净利润由亏损转为盈利。

2025  4  29 日,嘉澳环保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前述事项进行了追溯调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监测报告、评估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

(二)违法认定及法律依据

我局认为,嘉澳环保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沈健,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 2022 年年度报告和 2023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嘉澳环保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吴逸敏,分管嘉澳环保财务和信息披露工作,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 2022 年年度报告和 2023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嘉澳环保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三)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对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550 万元罚款;

对沈健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对吴逸敏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提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4 月修订)》第 9.8.1 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七)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 9.5.2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根据本次收到的《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4 月修订)》第9.8.1 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但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4 月修订)》第 9.5.2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本次收到的为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事先告知书》,最终结果以其后续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营活动正常开展;同时,公司对上述相关拟处罚措施将积极行使听证或进行陈述、申辩等合法权利,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权益。

公司有关信息请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或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12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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