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提问:
请问,按照2013(55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要求,履约能力分析是属于指引(第二条)所规定的承诺内容可实现性的保证措施,由承诺人作出而非上市公司。公司却认为由上市公司作出有何依据?是否与监管法规相冲突?导致误导性陈述?
董秘回答(安道麦ASZ000553):
您好!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的规定,履约能力分析是上市公司做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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