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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美丰:投资者指信息披露拖拉,董秘称感谢关注建议

时间:2026年01月30日 16:25

投资者提问:

公司对于信息披露都符合深交所规定,但是原则是必须披露的,到最后时限再披露,不是必须披露的,就不予披露,这是一种不好的拖拉行为,请对于包括信息披露在内的日常工作,公司一定要有很积极的态度。

董秘回答(四川美丰SZ000731):

谢谢您的关注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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